
村里不给农村外嫁丧偶离异妇女分地,救济途径有4步: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行政调解
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三、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四、诉讼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讼是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怎么办的最后的一种方式。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这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四、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
五、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政府对农村妇女因土地承包而产生的争议,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对不服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