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周六,16点53分29秒银行监控显示一男子肩挎提包,左手拎一黑色塑料袋,头戴一顶鸭舌帽,径自走到银行现金柜台,该时点网点无任何其他客户办理业务,显得空旷平静。16点53分41秒监控显示该男子右手掏出一张小纸条伸进柜台,柜员打开一看,写着“给我20万元,否则炸死你”。请问银行网点遭遇此类抢劫案件,临柜人员应如何应对?

应对方法
首先应摒弃完全配合犯罪嫌疑分子的做法。若临柜人员缺乏经验或当时一片慌乱,从尾箱中直接取出并交付20万元,那么犯罪嫌疑分子很有可能会再先扔进来一张字条,写着“再给我20万元,否则我再炸死你”。或者犯罪嫌疑分子判断临柜人员缺乏经验,处于犹豫或惶恐状态,可能会扔一张纸条进来,写着“钱是银行的,命是自己的”,临柜人员若一味顺乎不法分子,将处于困境而不出。
其次应避免直接当场触发声光报警器的做法。不同于盗窃案件,本案中不法分子手持不明物(可能是真的地雷,也可能为假),或者劫持人质、手持枪支等危险系数高的*器武**,若当场触发声光报警器,可能直接刺激不法分子令其做出极端行为。

诸如此类刑事案件正确应对的举措应当是一线和二线紧密配合,现场和非现场同步互动。现场的临柜人员应当沉着冷静,趁歹徒不注意或者营业现场的其他同事偷偷触发消声报警器,或者监控室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临柜人员应稳定歹徒情绪,与其周旋,拖延时间,为非现场人员赶往现场抓捕赢取时间。如可以与歹徒说:“目前尾箱余额不足,我打电话给现金调拨中心。”之后拨通现金调拨中心电话当着歹徒的面说:“请火速调集现金200万元,**支行这边急需”。犯罪嫌疑分子心里一想“这小孩还真不错,我只要20万元,她却给我调拨200万元”,殊不知,这实际上是银行内部早已约定好的暗号。如此,通过一线和二线的紧密配合,现场和非现场同步互动,对此类刑事案件风险将得到缓释。16:54:48秒时,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训练有素,还在与歹徒周旋,未直接配合。而到16:54:53秒时,歹徒只身撤离了现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用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该案中,不法分子抢劫对象系银行金融机构,属于刑法中重点打击的范围。不法分子最终选择了只身撤离,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此案中不法分子应当属于中止犯且未造成损害,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应该追究其治安处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