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嗯,我们要订婚了,你们家要多少彩礼?
乙:2万、3万都行,具体看经济情况呗。
这段对话相信结过婚的小伙伴都耳熟能详了吧。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彩礼那些事。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女方家庭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多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
彩礼本是男女双方互结*晋秦**之好的喜庆象征,但随着时代的变革,彩礼逐渐失去其本来意味,天价彩礼的愈演愈烈,一度被网友冠之“卖女儿”,甚嚣尘上。天价彩礼也让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们望而却步,甚至因此分道扬镳。有小伙伴会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不是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了吗?而且很多视频也说结婚不需要彩礼了。个人认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针对女方父母而言的,即女方父母不能以天价彩礼为由强行干涉女方结婚自由。且先不论彩礼是否是这一禁止性规定中的索取的财物,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之时,给付彩礼是约定俗成的,是缔结婚约的良好基础,不能冷冰冰地用法律来一刀切。退一步说,即使彩礼的确是民法典禁止性规定中的索取财物,那作为男方,难道就能以此为由,不给付彩礼而强行要求女方出嫁?显然这是有悖人情常理的。因此,个人认为,民法典这一禁止性规定旨在引导人们摒弃天价彩礼的陋习,循循善诱,恢复彩礼的本质文化色彩,而不是直接禁止彩礼的存在。现今,彩礼给付多寡的关键仍在于地方习俗和个人素质。
重头戏来了,男方给付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男女给付彩礼后,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女方返还彩礼。
如何向人民法院诉请返还彩礼?
男方诉请返还的彩礼,一般包括彩礼钱以及用于订婚的烟酒糖茶等礼物。法院管这案由叫婚约财产返还,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及女方父母,男方应向女方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实体处理过程中,鉴于彩礼的特殊性质,一般不会有书面的类似借条一样的证据存在,而是由男方直接交给媒婆后转交给女方。因此,媒婆成为官司胜败的关键,在向法院递交诉状的同时,需向法院递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幅有限,如何书写,可评论咨询),申请媒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不会强制要求媒人出庭作证,故男方需与媒人沟通,请其出庭作证。
执笔至此,有感生念,曾于网上听闻:今生若能同淋雪,此生也算共白头。天下有情人,若是有缘,自当举案齐眉;若是无缘,亦当潇洒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