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参加活动受伤的问题 (参加免费活动导致受伤谁负责)

参加活动受伤可以要求对方索赔吗,自愿参与文体活动受伤判决书

编者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全*运民**动热潮逐渐形成,尤其是三年疫情过后,大家对身体健康的问题尤为重视,各单位、学校、协会等会组织一些 体育竞技活动及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 ,其中不乏一些具有身体对抗性、风险性的如足球赛、篮球赛等活动,而在这些活动中可能会有人受伤,那么对于这种在自愿参加的文体活动中所受的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这一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责任承担问题的民事法律空白。

“自甘风险”的概念和必备要件

自甘风险即 甘冒风险 ,指参与者 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备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

1、从事的行为具有 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

3.行为人默认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的损害风险,并愿意承担损害发生的不利益。

4.行为人自甘风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自甘风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6.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经典案例

案例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书》载: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王琰琳在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朱一虎、朱某以及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对于王琰琳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朱一虎、朱某应否担责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竞技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

王琰琳作为参与羽毛球运动的参与者并自带球拍参与学校的羽毛球运动,事发时已经年满十五周岁,其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王琰琳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朱一虎对王琰琳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朱一虎杀球进攻的行为系正常的技术动作,虽然朱一虎扣杀的羽毛球击中了王琰琳眼部,但对于该结果的发生朱一虎在杀球时极难以预见,朱一虎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朱一虎及其监护人对于王琰琳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应否担责的问题。王琰琳在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对于其他参加者应否担责应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但是对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即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应否担责的问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在体育课期间,让学生们自行安排包括篮球、羽毛球等在内的体育活动,但是并没有提供规范的活动场地,而是将学生统一安排在一个篮球场地范围内让众多学生分别开展不同的运动;根据现场视频及照片可见众多学生在同一篮球场地内分别进行不同的运动,从事不同运动的学生之间的活动场地存在部分混同,篮球和羽毛球等运动从事者存在穿插交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在运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虽然广州大学附属中学陈述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生提供规范场地,但即使在现有条件下,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对于不同运动的参与者也应划分相对分开的区域,在现实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为学生创造安全、合理的运动环境,并提醒学生充分注意运动伤害以及防范安全风险,尤其是对于羽毛球运动可能对于眼部造成的损害应当向学生予以强调,让学生在从事羽毛球运动时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及更有效的安全防范。综上,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本院综合广州大学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广州大学附属中学对王琰琳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终10835号《民事判决书》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知,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为: (1)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足球运动作为具体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2)受害人对该危险风险意识。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足球运动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扭伤、拉伤以及常见的足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3)受害人参加此种活动所遭受的损害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4)组织者及活动的其他参加者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受害人遭受到损害的。本案原、被告均系足球活动的参加者,系足球活动内在风险存在因素之一。

本案中原、被告在知晓足球运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扭伤、拉伤以及常见的足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本案中,原告在足球运动中受伤原因,经天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刘燃腓骨远端横斜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内踝软组织挫裂伤符合高能量*力暴**直接作用于运动中的右下肢外侧右腓骨远端(右外踝)至踝关节外翻脱位的损伤特点。另外,若本案双方使用的为正规足球场,则其损伤不符合自己跳起落下或自己扭伤所致损伤的特征。 从鉴定结论可知,该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的原因系被告的故意的行为所致。

故原告参加足球运动应当认定为 “自甘风险”。其行为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原告的损伤系因其参加足球运动的行为所受到的伤害,并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杨**的故意行为所致,故原告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即本案被告杨**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燃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杨**对上诉人刘燃的损伤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经审查,2019年8月17日上午10点15分,上诉人刘燃与被上诉人杨**在参加足球友谊赛,并在争抢足球过程中,上诉人刘燃身体受损,由此上诉人刘燃与被上诉人杨**因责任分担及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引发本案诉讼。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适用上述规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刘燃上诉主张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因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法院对其余事实的认定及处理,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读

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及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比如球类、田径类、搏击类、冰雪类、骑马等运动。另外,例如明知他人酒驾、无证驾驶或无法确保车辆安全而搭乘其车辆致损受伤;“擅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跨越游览范围跌落受伤等行为均属于自甘风险。

需要注意,一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例如案涉篮球比赛中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宜包括在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小编建议大家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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