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防止“入坑”,务必格外小心
2022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延期快2周了,官方尚未发布最新通知。
回想去年,原定于10月17日的主观题考试,延期至11月21日举行,推迟了34天。今年,大概率也会在11月中下旬左右。
考试日期尚未确定,考生还需继续努力。若是稍有松懈情绪,马放南山、刀枪入库,放松复习备考的节奏,可能会功亏一篑。

闲话不说。这个专题,我们着重研究主观题考试中,命题人可能会给考生挖哪些“坑”,以及如何防止“入坑”。
有人说,法考是命题人和答题人斗智斗勇的一场比赛。这个有几分道理。法考年年考,命题人无非是“换个姿势、再来一次”。
但是,命题人不管怎么变换出题套路和考查方式,也要严格遵循“重者恒重、新者必考”的出题原则,一般不会剑走偏锋、另辟蹊径,故意出一些十分生僻、冷门、不常考的知识点。
所以,命题人和答题人双方角逐的“重点”没有变,变化的只是重点的考查形式而已。常见的命题人挖坑术有以下几种:

第一,看似容易,暗藏玄机。
表面上出一道“送分题”,让考生喜出望外。
比如,2021年主观题考试中的民商事案例分析题,有这么一个情节:甲公司承租枫桥公司位于S市A区的办公楼,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T市Y区法院管辖。
后来,双方因租金发生纠纷,枫桥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这个题目难度为“中等”。但是因为双方存在“协议管辖”,容易误导考生直接按照“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由T市Y区法院管辖。如此作答,便是掉进了坑里。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是专属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S市A区法院管辖。双方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考生看到题目后,如果觉得很简单,属于送分题,那就要多留一个心眼,往深里走一步、两步,真正搞明白命题意图,再从容作答。

第二,非此即彼,难以抉择。
这也是命题人最常用、惯用的一招,用于迷惑和干扰考生。
案例剖析:
隔壁老王经甲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看上了A房,报价600万元,并与甲公司签订由甲单方拟定的《房屋求购确认书》,约定老王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等与老王有关联的人,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老王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事实上,A的房主为李明,其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均挂售了该房屋。后来,老王通过乙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李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问题:老王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解题思路:
跳单行为是中介合同中的常见问题,本题涉及跳单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责任是否成立。解答本题,需要考生正确认识跳单行为。
对此,需要注意房屋中介合同中,买方最终交易所依赖的信息是否来自于中介人,如果买方通过其他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缔约所需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构成跳单行为。
参考答案:
老王不应支付违约金。
因为李明在多家中介公司均有挂牌,老王并非一定需要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才能与房主李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老王在乙公司的中介服务下,与卖方签约,属于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房源信息,不构成跳单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
这类题目总体上难度大于第一类题目,因为对相关法律行为及责任的考查具有一定深度。正确解答此类题目,需要考生精准掌握相关概念,如果分析判断错误,就会丢掉得分。

第三,步步为营,欲擒故纵。
在案例中,刻意设置一个或若干个“看起来很重要”的情节或者细节,实际上是故意埋雷,诱导考生自己踩上去。
案例剖析:
甲打算杀掉情敌乙,以泄心头之恨,持刀刺中乙的左侧胸部,导致其心脏破裂。甲见乙浑身是血,倒地不起,以为死亡,随即逃离。
实际上,乙很快被好心人送到附近一家小医院抢救。医院对乙伤口进行处治后,嘱咐其到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天,乙出院,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而是继续去送快递。7天后,乙在送快递时突发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系左侧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问题:甲是否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中,存在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介入因素的场合如何判断因果关系,要综合考虑前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
在前行为致被害人重伤且死亡结果很高的情况下,介入第三人或被害人轻微过失因素的场合,一般会肯定前行为人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要归责于甲。
参考答案:
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持刀挥刺行为之间,尽管介入了被害人乙的个人因素,但是,甲的挥刺行为致使乙心脏破裂,致死的可能性非常高,相对而言,被害人自身所起的作用较小,介入被害人较为轻微的过失因素,并不算异常。因此,死亡结果与甲的挥刺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归责于甲的持刀挥刺行为,甲应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这类题目,通常在刑法案例分析中出现,命题人故意放大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让考生觉得很重要,以为就是命题人考查的方向和内容。实际上,是增加了干扰因素。
再者,一些考生在做题时,往往不由自主、情不自禁地带入“朴素的正义观”,从“上帝视角”观察人间冷暖疾苦,更容易做错。
而且,有的考生似乎特别喜欢“加戏”,明明题目材料中没有的东西,他硬是脑补出来,这也纯粹属于画蛇添足。

第四,绵里藏针,一针见血。
这类题目看起来不温不火、中规中矩,像个“老实人”、“老好人”,让考生看了觉得很信任、很放心,但实际上却不简单。
比如,一审法院判处老王构成非法拘禁罪,处10年有期徒刑。老王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老王构成绑架罪,处10年有期徒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解题思路:
从题干上看,二审法院只是改判了罪名,没有加重老王的刑罚,应该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但是,《刑诉解释》第401条还规定,“不得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因绑架等*力暴**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此,二审法院将老王的非法拘禁罪改判为绑架罪,实际上是对老王的刑罚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的改判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刑法》的规定,因绑架等*力暴**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本案二审判决被告人老王构成绑架罪,处10年有期徒刑,使得被告人不得假释,对被告人老王的刑罚作出了实质不利的改判,所以二审法院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之,常见的命题“陷阱”无外乎上述几种。
为了取得一个满意的成绩,考生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快速读题,切实摸清命题意图,提取题干有效信息。
二是准确解题,理清案件法律关系,精准确定答题思路。
三是规范答题,善于使用法言法语,精炼作答拿下高分。

主观题考试,无他诀窍,唯手熟尔。
不求一百八,只要一零八。
最后,再次预祝大家法考上岸,一次考过,终身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