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谁负全责 (雇佣童工出事怎么处罚)

暑期来临,随着学校暑假的开始,会出现部分暑期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那么,暑期可以雇佣学生参加工作吗?与勤工俭学的学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雇佣童工是否违法?发生事故如何处理呢?

雇佣童工发生事故雇主应负的责任,雇佣童工导致事故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初,年仅14周岁的刘某某至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饭店打工。2020年7月中旬,刘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刘某某父母据此诉至一审法院,主张用人单位系雇佣童工,应按《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向家属赔偿刘某某工亡一次性赔偿金及其他赔偿金共计127万余元。被告主要抗辩意见为被告与刘某某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适用法律不当,刘某某是基于交通事故死亡,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刘某某曾于2020年7月初在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饭店打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时刘某某刚满十四周岁,被告经营的饭店确系使用童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我国禁止使用童工,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处罚,对使用童工造成死亡、伤残的,赔偿标准不低于甚至高于工伤赔偿标准,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不应仅限定于童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伤残、死亡,也应包括童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造成伤残、死亡。如果《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仅限定于童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伤残、死亡,童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造成伤残、死亡,既不能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童工及其*亲近**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制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立法本意相悖。本案中,刘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某无责任,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刘某某的死亡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被告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原告给予一次性赔偿。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共计1270770元。二审审理过程中,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后语

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对企业来说,招用童工不用缴纳五险一金、不用签订劳动合同,还照样干活,貌似好像很省事,又能节省劳动成本支出。可是,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笔者注意到,日前,某知名饮品店即因两次雇佣童工受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其中一次虽门店负责人陈述系因发现该未满十六周岁的孩子被家庭抛弃,因出于同情心,遂同意该未成年人在门店工作。该解释虽部分网友表示情理上能够理解,但该饮品店亦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了相应处罚。该未成年人后续在当地教育部门的帮助下,重返校园,相较于对未成年人短暂提供劳动岗位来说,能够让未成年人在适当的年纪作适合的事情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更为有利。无论是出于节省开支的原因,亦或因为同情心,均要遵守国家规定,禁止招用童工。另外,因招用童工无法缴纳各项保险,一旦招用的童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会面临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雇佣童工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