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期不分红投资人怎么自救 (小股东如何解决公司不分红)

股东投资公司,最核心的目的就是取得分红。公司一直盈利,但长期不分红,导致小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分红)无法实现。那小股东如何救济呢?

一、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虽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必能形成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但笔者认为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首先,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与其他股东建立直接沟通的渠道,就利润分配进行讨论与表决。有沟通渠道,权益实现就存在可能。

其次,为“用脚投票”退出公司,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做准备。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按照该条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在形式上要求对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

因此,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公司利润分配,如其他股东都不同意利润分配的,其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请求法院司法强制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需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实务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况就是公司长期盈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优势,不召开股东会或即使召开股东会,也拒绝利润分配的方案,导致弱势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无法实现。如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依法履行其职责,公司累计的利润即使未分配,积累在公司,增厚股权价值,股东实现了资产增值。

但真实情况往往事与愿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管理层以牺牲其他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为代价,通过关联交易、高薪或长期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的形式,变相取得公司利润,在此种情况下,如司法不强行介入,股东投资公司取得收益的期望落空,股东的最基本权利资产收益权沦为纸上权利,会损害公司组织形式的正常发展,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对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了以下几种情况: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服务或财产,用于其自身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利润;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

三、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如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除公司依法按时披露,股东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知之甚少。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例如给自己或其指派的人发与业绩不符的高薪、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隐藏利润,甚至只给自己分配公司利润,其他股东并不分配。这些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润分配权的行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当然不会主动披露,唯有股东行使知情权,才可以发现。

因此,如股东认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利益,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如侵权行为属实的,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请求司法强制分配。同样,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实现的前提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如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会向其他股东主动告知盈利状态,股东也可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盈利状况。

四、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与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相关的为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该条规定,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但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应以公司的财务报告为准,但如股东有证据证明财务报告虚假的,可以真实盈利情况为准。《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是指《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先弥补亏损与提取法定公积金。

2.对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股东投反对票的前提是股东会已经召集与召开,《公司法》规定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股东会,但对于拥有10%以下股权的股东,其无权召集股东会,如其他股东不召集的情况下,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对其无法实现。

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为保护小股东,如因客观情况而非10%以下表决权股东的过错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法院也会支持股东的诉求。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家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李家滨作为持股仅4.33%即不足十分之一的小股东,在公司其他股东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又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没有机会在股东会上对公司分红问题提出异议,但其在本案诉讼前,已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公司表达了自己对分红及退股问题的意愿。原审法院依据东方公司自认的2011年其公司净资产价值3933万元计算李家滨的股权收购价格,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收购数额均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东方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亦未召开股东会对分配利润问题进行决议,李家滨作为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