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叔侄关系的阳某与阳小某
因一笔超过8年的借款走上法庭
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这笔借款能否追回?
案情回顾
原告阳某与被告阳小某系叔侄关系,2014年,阳小某因购买房屋向阳某提出借款。阳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予阳小某20万元。阳小某向阳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并载明归还期限为2015年7月。
阳小某在借款后,曾在2016年至2017年陆续还款7000元并通过朋友代为归还5000元,除此外阳小某未再归还借款。
多年来,阳某通过电话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催要借款无果,无奈之下,一纸将侄子阳小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让债务人免除义务。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2017年陆续归还部分借款,该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原告于2019年两次从桂林前往被告居住地百色,2021年至2022年多次联系被告无果后电话联系了被告母亲。
以上事实证明,原告阳某一直未放弃向阳小某主张归还借款,其主张权利的方式符合普通百姓常用的选择,故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根据查实被告的还款情况,最终依法判处被告阳小某偿还原告阳某本金18.2万元,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怎样延长诉讼时效?




来源|温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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