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报曾发表过这样一个案例:
小张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收派员,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小张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计件提成。小张认为,虽然收派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上自己并不能自主安排休息,而是要按照公司的排班情况工作,每天至少加班4个小时,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拒绝。小张为此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先看看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
所谓不定时工时制,是指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适用的的岗位有公司高管、销售、船长、长途车司机、仓库装卸工等等。
这本是一项针对特殊岗位,特别制定的工时制度,现在却被少数公司拿来剥削劳动者。
公司如何利用该制度剥削员工呢?
首先,公司在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会明确写上采用不定时工时制。
然后,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会要求员工每天朝九晚五打卡上班。
接着,下班后,公司会要求员工加班继续上班。
这时,员工会提出要加班费。
能要得到吗?
要不到!因为这个岗位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如果这位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即使有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和加班后打卡的记录,结果基本和小张一样,主张会被驳回。
为什么不定时工时制,要不到加班费?
因为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不用执行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既然没有加班,就更没有加班费一说了。
所以大家赶紧翻翻看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是什么工时制。
如果我们已经签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合同,我们又想要加班费,还有补救措施吗?
大家可以考虑这两点点:
第一、我们先查一查,公司有没有批文。因为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是要审批的,不是随便什么公司想搞就能搞得。
第二,我们要确认下,我们这个岗位有没有在批文上。比如快递站的派送员可能属于不定时岗位,但是快递站的文员一般不属于。
如果公司是正儿八经地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基本没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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