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眼保险拒赔案例大全 (隐瞒病情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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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是一个人心灵的窗户,现在由于电子产品的出现,人们的视力也越来越不好,尤其是儿童,如果长时间玩电子产品的话,眼睛将会出现不可逆的损伤,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的引导孩子不玩电子产品,老人和年轻人除了工作必须之外,都应该减少电子产品的使用,多外出活动,避免眼睛损伤。

今天我们来着重讲一下重疾险,重疾险是受到消费者喜爱和青睐的一类保险,虽然它价格比较贵,但是它保障的作用也是很强大的,经过会听到推荐重疾险的销售人员讲述:“重疾险你就放心买吧,它能保障很多种疾病,只要你患有疾病就能理赔保险金。”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重疾险的理赔保险公司的审核也是很严格的,消费者想要获得理赔也并非易事。

今天给大家讲述一位男子单眼失明,理赔被拒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01真实案例

在2018年5月份,家住天津的高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其中附加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至90岁,基本保额为10万元。

该款保险主要保障为:70种重大疾病,赔付10万元;5种特定少儿重疾,赔付10万元;30种轻症疾病,每次赔付2万元,可赔付3次;90岁满期返还所缴纳的保费,之前出险只赔付基本保额;被保险人罹患轻症,豁免后期保费,重疾保障依然有效;18岁之前身故返还已缴纳的保费,18岁后身故赔付10万,两者不可兼得。

在2019年2月份,高某因为眼部问题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左眼视力只有眼前指数达到白内障OS水平”,据医生描述,该疾病可以理解为就是左眼基本上看不见东西了。

医生建议其立即接受手术治疗,高某也同意了医生的建议,随后在医院通过更换晶体进行了白内障治疗,通过治疗之后,高某的视力恢复接近1.0,随后高某便办理出院手续。

高某出院之后,家属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一番核查之后,表示高某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因此拒绝理赔保险金。

高某不服,双方协商无果,高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高某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单眼视力受损,但经过后续的治疗,左眼的视力已经恢复的很好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单眼视力受损,为单眼失明且是永久的不可逆性,显然高某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理赔责任。

高某在法庭上表示,高某即使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理赔条件,但是应该算是轻症吧,那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轻症责任赔付2万元,且豁免后续的保费,保险合同依然具有保障效力,这样也不过分吧。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在保险合同上明确的规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费“、”单眼视力丧失“、”永久不可逆“等,高某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未达到”永久的不可逆性“。

在投保确认书、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服务确认书均有高某的亲笔签名,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后,高某也接受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内容的电话回访,也了解了保险责任以及免责条款,高某在犹豫期之内,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向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详尽告知的义务。

高某所患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其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符合理赔条件,因此法院对于高某所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定驳回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保险金。

03嗨保理赔观点

对于重疾险的理赔,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只要确诊即赔的,它需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疾病达到某种状态以及采用某种治疗手段,这些情况都是与保险理赔息息相关的,比如高某的保险案例,它所患的眼疾确实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但是“永久不可逆性“是一个大前提,眼睛治好了就不算了。

其实打官司也是需要章法的,为什么有的人打赢了,有的人就输了呢?因为就保险案例来说,我们的主张不要放在保险合同上,主要应该放在流程、销售、签字和业务员等环节之上,因为保险合同是经过相关的部门层层审批、备案监管的,我们不敢率先挑战,相信更多错误是出在人为的流程之上,要试图以此来找突破口,才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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