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时间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
当事人未构成伤残
住院记录却有百余天
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存在“挂床住院”情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李某与江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两位司机受伤外,江某车上三位同行乘客甲、乙、丙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甲、乙均构成十级伤残,两位患者住院十余天后便出院在家休养。
而未构成伤残的丙却依据医院病历主张其住院天数为121天,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双方协商后无果,丙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阅了丙住院医院的三测单与护理记录单,上面详细记录了丙在医院住院期间是否外出及每日测量身体各项数据指标的情况。
经核对,承办法官据此认定丙显示住院期间有110天外出的记录且无治疗和用药记录,丙实际住院应为11天。
最终,法院对丙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并在医疗费中核减非实际住院的床位费,依据其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合理损失,作出判决。
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在法律上虽无明确概念界定,但一般指患者在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治疗终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继续住院治疗的行为。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能存在的“挂床”行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相应的病历资料包括三测单、护理单等,核对每日的查房数据来判断患者是否实际住院治疗。二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用以证明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
“挂床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超出合理必要住院治疗时间,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的,对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汨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