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9年4月22日,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东二条街路口时,遇闫某由北向南通过路口,车与闫某相撞,致闫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小轿车在某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闫某被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闫某经过17天住院治疗。2019年7月29日,闫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二次手术费用为13000元。
二
裁判结果
原告请求的医疗费43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营养费18000元、护理费29142元、残疾赔偿金57326元、误工费6645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均得到支持。
三
律师说法
如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1、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注意外购药必须有医嘱。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吉林省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3、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吉林省保护30元-100元/天。
4、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人员无工作,吉林省按161.93元/天保护。
5、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01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72元,201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748元。
6、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固定工作,吉林省按161.93元/天保护。
8、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交坐**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无票据,可请求法院酌情保护。
9、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近**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近**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2394元,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26元。
11、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吉林省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 30172/13748×20/19-5。
12、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吉林省为34266.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亲近**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亲近**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亲近**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吉林省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一级保护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