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价值200余万元,合同约定货到三日内甲公司付款,当月乙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货到三日内付清货款的义务,但付款后已将近半年,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等问题发生一些争议,乙公司拒不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是企业会计做账的主要依据,不仅具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的作用,同时还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申请出口退税的功能。如果付款后收款方不*票开**或*票开**不合法合规的情形,企业要面临因无法进行税款抵扣而多缴税款的损失。但在市场交易实践中,收款方不给对方开具发票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如何应对?

我们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在 合同中明确将开具合规发票的义务写进收款方责任条款,作为货物或产品交付的附随义务或履约义务。
2、签约时应明确*票开**与支付的顺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先开具发票再付款的方式。 同时约定,如对方不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构成合同违约。
3、合同中应 将开具发票的种类、税率、*票开**信息进行详细约定,防止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比如,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涉及到企业能否抵扣税款的问题,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对于收款方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合规的情形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不能进行抵扣的税款损失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例如可以这样约定: 因*票开**人未按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逾期、错开、不合规等情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受票人无法正常抵扣进项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由*票开**人承担;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以进项税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未及时抵扣进项税产生的时间成本损失、未及时取得发票不能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所得税时间成本损失均由*票开**人承担,且赔偿损失后不能免除*票开**人的*票开**义务。
二、收款方拒不*票开**的,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进行纠正和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付款方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并赔偿人因未取得发票造成的损失。
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票开**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税款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开具发票是税法对企业的要求,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要求企业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一定争议。但普遍认为,如果合同中将开具发票进行了明确约定,这就不仅仅是税法上的义务,同时也是民事合同义务,法院有权判决企业履行*票开**义务。这就更加凸显在合同订立时对开具发票事宜进行约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