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小三”,相信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一个好词。这从很多起“原配当街暴打小三”的事件中大家都普遍为原配喝彩就可以明显的感受出来...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小三不仅被原配家人打了,还被吃瓜群众拍了视频上传到网上“火了”一把...最后是自己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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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小三就和公司打起了官司,因为她觉得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自己赔偿。最后的结果会是怎样?就让我们一起往下看一看这个真实的案例吧【案号(2019)苏02民终1288号】
小丽(女,未婚,化名)为某电视台的员工,岗位为主持人。在岗期间,小丽和龙哥(男,已婚,化名)发展成了婚外情人的关系。
2018年5月28日,和龙哥一起在火锅店吃火锅的小丽被龙哥的丈夫娘王某、小姨子赵某撞见后,龙哥的丈母娘、小姨子对小丽大打出手,场面极为混乱。
事发第二天,小丽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在审理后作出了对龙哥丈母娘行政拘留7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龙哥小姨子不予行政处罚。
事后,随着小丽被打的视频被传到了网上以及部分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对小丽本人及小丽所在单位都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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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情形,电视台将辞退小丽的意见告知工会,工会在回复同意后,2018年6月8日,电视台以小丽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向小丽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6月27日,小丽以电视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9w余元。在仲裁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后,小丽于2018年8月14日上诉至法院。
一审中,电视台共提供了5份谈话记录(2017.8.8、2017.8.10、2018.1.3、2018.3.9、2018.5.30),以证明小丽的“小三”身份以及“火锅店被打”事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对于这五份谈话记录,小丽表示2018.3.9的那份记录没有自己签字,所以不予认可;对于其他的4份谈话,小丽辩称这4份谈话都是在2018.5.30补签的,但当时自己脑子比较混乱,不记得自己都说了什么。在这种情形下,并不能证明自己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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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2018.3.9因没有小丽的签字,小丽不予认可的情形下,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对于其余4份证据,小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签字负责(即便是在5.30补签)。因此,法院对于剩余4份证据予以采纳。
其中2017年8月8日的笔录中记录了女方家属曾向电视台举报小丽和龙哥有染,而小丽称自己和龙哥只是普通朋友。
2017年8月10日的笔录中,小丽承认与龙哥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关系;电视台对此要求她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遵守社会伦理道德。
2018年1月3日的笔录中,公司告知小丽其“小三”身份给电视台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形象,公司决定从2017年9月停止她一切的出境工作。小丽对此表示对于此事的后果,自己都认了。
2018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小丽认可自己和龙哥之间属于婚外情,“火锅店被打”事件给电视台带来了不良影响,自己作为电视台出境的公众人物,在遵守社会伦理道德上确实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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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据此判定小丽作为经常在电视台出镜的公众人物,应比普通人更注意自己的言行。而小丽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合法婚姻,该行为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而且电视台在解除小丽的劳动合同时也已经征询过工会的意见,不存为违法之处。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小丽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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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结果不服的小丽上诉至二审。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1、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4份谈话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小丽的行为是否真的给电视台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争议焦点一,小丽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拿出反驳的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采信。因此一审法院以电视台对小丽的谈话笔录来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小丽主张补签且内容不属实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二,小丽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私徳也应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人物的不良私德如果不加以约束,必然会误导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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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考虑,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而小丽作为电视台主持人,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这种介入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而且小丽与龙哥丈母娘、小姨子在火锅店大打出手的情形被他人拍摄下来并在网上广为传播,产生非常了不良社会影响。电视台据此解除小丽的劳动合同并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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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小丽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的判决。
关于本案例,在道德层面我们就不做探讨了,因为我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其实笔者最想和大家交流的是关于“签字”这件事。
比如在本案中,小丽认同自己的签字,但是对于内容不认同,原因是自己当时思绪混乱。潜台词就是谈话记录里自己所说的,做不得数的...但是法院的认定依据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签字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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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什么笔者总说公司找你签任何字,都要慎重的原因。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公司让员工签“自愿放弃年假”的声明,员工签了;日后发生纠纷说“我根本就没休年假,是公司让我签的”,法院却不采信道理是一样的。
因为这种字一旦签了,你很难证明自己当时不是自愿的!而你证明不了,就要承担签字的后果!这个和“放弃社保声明”可一点都不一样!因为它没有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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