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东方不败任日月教公司副总裁,2016年6月2日至9月20日,东方不败到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2.亚临床甲减;3.轻度脂肪肝。2016年9月20日的医保出院证明中载明:"患者因”情绪低落3年,加重伴烦躁不安、心慌、眠差3月“入院,入院体格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精神检查: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饰尚整,接触可时间、地点、人物定向正确、问话对答切题,表情沮丧,注意力集中,思维稍迟滞,否认妄想,引出重度抑郁情绪,存消极观念,常识、理解判断力、计算力与年龄和文化程度相匹配,记忆力减退,自知力存在,社会功能重度受损",出院情况为好转。2016年9月20日的出院记录中载明了东方不败需每日服药,另有医嘱:"2、药物由家属专人保管,并24小时监护患者,防自杀、自伤、外出;3、一月后周一下午医生门诊复诊,不适随诊;4、每月复查血常规、甲功、血生化、心电图"。2018年10月15日,东方不败按照所在单位工作安排,到湖南分公司出差。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每日8时至17时30分属于工作时间。2018年10月17日17时30分下班后,东方不败告知同事去探望朋友。2018年10月18日6时30分许,东方不败被发现自缢在分公司附近公园的一棵树上,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9时32分宣布死亡。2018年10月23日,东方不败家属对东方不败发生的事故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东方不败发生的事故,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东方不败家属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故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须与其从事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医院2016年9月对东方不败的诊断情况,以出院记录中关于"24小时监护患者,防自杀、自伤"内容,则东方不败发生的自缢事故可能与其所患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有关。但根据人社局对东方不败同事制作的调查笔录,在事发前一天东方不败已下班并外出,当晚未见关于东方不败加班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活动的陈述,后东方不败于10月18日6时30分许被发现在公园自缢,发生在上班时间之前、工作地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该条规定的"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东方不败是重度抑郁症发作和工作压力共同驱使下造成的,但现行法律、法规及审判实务中尚未对精神病发作状态下的自杀与上述法条规定的自杀作出科学的界定和区分,故东方不败的缢死应视为自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使本案将东方不败的缢死视为重度抑郁症发作,属于突发疾病,但其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应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综上所述,东方不败系在下班后发生自缢事故,东方不败家属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与东方不败从事的工作有关,故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