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防毒促和谐 合力禁毒保安定

五、医保扶贫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
(一)基本医保:与普通参保患者相同,属普惠政策,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低于25万元;
(二)大病保险:与普通参保患者相比,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没有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六、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罹患25种大病由卫健部门组织专项救治。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法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白内障、终末期肾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医保部门明确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限)额收费,在定(限)额费用内,统一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保待遇报销。
七、费用结算方式
(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实行统一经办,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二)县域内费用结算: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部分。
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级医保部门统一管理,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个人不缴纳费用。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全自费、材料超标费用、床位超标费用除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下表)。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 600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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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以上(元) |
分段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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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含60000)以下部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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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100000(含100000)部分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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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以上部分 |
80% |
(一)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二)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经转诊转院备案或者异地居住备案后,按统筹区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结算;未经转诊转院备案或者异地居住备案,参保人自行跨省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30%。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二)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支出;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费用;
(二)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和购药的费用;
(三)赴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五)因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九)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十)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一、异地就医
(一)转诊转院:指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众在就医过程中经本市或居住地所在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确需转往省外治疗的人员,可由县级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向转诊资质医院提出转诊申请。
(二)省外异地居住人员: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参保人员需选择居住地所在地级市作为异地就医备案地,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新公安局对面)医保窗口进行登记备案。
(三)急诊急救备案: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省外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凭急诊急救有效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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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医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