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律师案 (张军律师盈科)

被告人李某一与被告人朱某为夫妻,被继承人李某二为二人婚生子。被继承人李某二与郝某原为夫妻,原告李某三为二人婚生子,后二人协议离婚。崔某二为李某二与案外人崔某一于2016年2月13日未婚生育子。后李某二涉受贿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1月17日自杀身亡,其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但该遗嘱中对于其名下财产未作分配。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李某三、原告崔某二、被告李某一与被告朱某。

原告李某三称,其父亲李某二生前留有房屋一套及小轿车一辆,并明确表示过将上述财产全部留给李某三,并有证人可以证实。爷爷李某一和奶奶朱某也曾向李某三表示过全部财产归其所有。但事后,其母亲郝某与其爷爷奶奶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二名下房屋及小轿车全部由李某三继承所有。

原告崔某二称,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对于父亲李某二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申请参加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父亲李某二名下的所有遗产。

被告李某一与被告朱某称,其二人为儿子李某二垫付了房屋的*款贷**、医药费、丧葬费、律师代理费,赃款等,要求在儿子李某二的遗产中扣除上述款项,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

经查,被继承人李某二的遗产为:其名下房屋一套、其名下小轿车一辆、其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142419.65元、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7099.44元。

被告李某一与被告朱某为李某二垫付资金及支取被继承人李某二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为:李某二因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审查时,二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检察院交纳退赃款25000元;为李某二办理丧事花费10415元;为李某二名下房屋缴纳2019-2020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190.7元;李某一于2019年2月11日将自己名下232331.34元存入李某二名下银行卡,与李某二名下住房公积金142419.65元共计369419.26元一起用于偿还李某二名下房屋所欠银行*款贷**,余额5476元二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取出;后又将李某二名下银行账户12236.2元取出。

庭审中,两位原告同意两位被告以30000元的价格留买李某二名下小轿车,并同意以850000元的价格留买李某二名下房屋。两位被告表示将房屋及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李某一名下。同时,两位被告提出从李某二的遗产中留出80000元,用于为李某二购置墓地,两位原告表示同意,故该80000元交由两位被告保管,用于购置墓地。

另被继承人李某二生前留有的书面遗嘱经鉴定未见篡改痕迹,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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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一、崔某二与被继承人李某二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其是否为李某二的法定继承人;

二、李某二名下遗产是否应由李某三一人继承;

三、被告李某一与被告朱某主张为李某二垫付的款项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李某二名下轿车一辆由被告李某一、被告朱某继承,该车辆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某一名下:

二、被继承人李某二名下由被告李某一、被告朱某继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某一名下;

三、被告李某一、被告朱某给付原告李某三、原告崔某二补偿款每人各137443.79元;

四、原告李某三、原告崔某二收到上述补偿款项后十日内协助被告李某一、被告朱某到车辆管理机关及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车辆及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一、被告朱某负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李某二生前虽写有书面遗嘱,但该遗嘱并未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其合法继承人为原、被告四人,故李某二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四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分配。

一、关于崔某二与李某二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问题

庭审中李某三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一再主张要求对于双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院未予准许。原因是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已明确注明崔某二的父亲为李某二,办理该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签名多数为李某二本人所签,且在李某二亲笔书写遗嘱中也提及其还一个儿子的事实,只是名字有一字之差,也许是在李某二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书写有误所致,但孩子母亲的姓名及电话均与崔某二法定代理人崔某一的相同,故能够认定崔某二系李某二的非婚生子女,属于李某二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李某三主张的要求继承李某二全部遗产的问题

法院认为,李某二虽留下自书遗嘱,但其中并未注明财产分配问题。李某三主张李某二曾表示将全部遗产留给李某三继承,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于李某三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被告主张为李某二垫付的款项问题

二被告主张该款项包括为涉诉房屋交纳暖气费的费用、房屋还贷费用、退赃款、律师费、医药费、丧葬费等。

其中李某二生前交纳的暖气费、医药费,因收据中显示的交款人李某二,二被告未供交证据证实该款项是其交纳,故法院对于二被告的此项反驳意见不予支持。而2019-2020年度热能损耗补偿费190.70元,因交纳时间在李某二去世后,二被告主张系其所为,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为李某二操办丧事的费用,其中有票据证实的数额为2215元,另外一笔8200元是直接刷卡付至殡仪服务总站,虽然没有票据,但所购物品亦是操办丧事所需,故法院对于该项费用予以确认。二被告主张的办丧事产生的其他花费,因没有正式票据及消费凭证,故法院不予认可。

另二被告主张为李某二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因二被告提供的仅为律师费的收据,没有开具正式发票,且李某二在该案开庭前即已死亡,而对于该费用是否实际支出,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于二被告此项反驳意见亦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李某三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李某二名下尚有未发放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并提出调证申请。法院随即前往李某二所在单位调查取证,但该单位至今未向法院提供是否存在上述款项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故待该款项发放时,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及领取事宜,如协商不成可另案解决。

本案小结: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李某二生前虽留有一份自书遗嘱,但在遗嘱中并未对其名下财产作分配,因此其遗产应由其婚生子李某三、未婚生子崔某二、父亲李某一、母亲朱某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对于其父母主张的垫付款项在有明确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被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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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