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之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往往会承诺保本保息,哪怕产品到期之后出现亏损,银行也会支付客户亏损的部分,甚至承担当初承诺的利息,这其实也变相的推高了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的融资成本。所以在《资管新规》落地后,“打破刚兑,自负盈亏”也成为投资理财的新观念。
然而,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一般,银行代销的各类理财产品亏损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作为投资者,如果遭遇理财亏损了是否只能默默承受?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维权取回本金呢?

如果您在投资过程中,发现如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或违规风险测评
根据最新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 充分披露理财产品 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要将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并 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2 销售过程存在明显瑕疵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及附则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或合作金融金融的营业网点销售理财产品,且配备销售专区 全程录音录像 ,严禁夸大宣传, 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任何文件。
经典案例:
2011年3月,63岁的胡某在某银行上海支行购买了该行代销的一款某理财产品100万元,没想到两年后产品到期却出现了高达18万元本金亏损,胡某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投资本金。
一审时,法院认定银行只是代销机构且胡某签署了《风险投资函》,且胡某之前有过多次投资行为,应当可以预见投资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亏损。
胡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虽然合同没有约定银行要对胡某承担合同义务,但 银行向胡某推介投资产品等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视为双方实际上构成了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而且胡某仅签订了《风险提示函》,但并未在产品合同后附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提示函》上签字,银行有过错。其次,银行并未在推荐这款理财产品前对胡某进行风险评估,推荐的产品的风险类型也与胡某之前留存的风险评估结果不符,基于上述两点,认定银行承担全部亏损。
银行不服申请再审,上海市高院审理认定,二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无误,但胡某作为一个多次投资并盈利的投资人,应该对其主张的“银行主动推介并存在不当行为”负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并没有证据足以证明银行向胡某作了主动推介。因此,上海高院认为, 本金损失的分担,应该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综合考量 ,最终判决胡某本人对本金损失承担60%的责任,银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 销售人员存在诱导、欺诈行为
现实生活中,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获取佣金,难免会有诱导、欺诈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往往客户听信忽悠购买之后,反应过来并不是自己的本意,常常纠结能不能向银行主张返还本金,甚至想追究银行职员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客户有证据证明是受到银行职员诱导购买理财产品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理财合同,要求银行职员及银行, 返还相应的本息 ,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建议
银行理财类案件的证明标准都比较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便到法院起诉也难以胜诉获偿。包括银行职员是否存在诱导行为、银行本身的流程有没有缺陷等,是存在主观性倾向的判断,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认定,需要结合各类其他证据才可能被法院认定。如您遭遇此类情况的,建议最好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后,再进行下一步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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