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4瓶假酒被刑拘 (男子买到四包假中华退一赔三)

近日,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钟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 案情回顾 ——

2016年6月份,钟某某在越南旅游期间通过微信认识了越南人“阿勇”,从“阿勇”处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1公斤多的“虎骨”,用于泡酒治疗风湿病。之后钟某某结识了越南人“阿玲”,2018年6月份,钟某某从“阿玲”处以800元/双的价格收购了10双“象牙筷子”出售给唐某某;2018年6月份,收购了1只“象牙手镯”,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某;2018年9月,钟某某又以1700元价格收购了一条“象牙项链”和“象牙吊坠”,出售给了杜某某。

2019年5月,钟某某因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赣州海关立案并扣押了涉案的动物制品。经鉴定,除了象牙吊坠是真实的象牙制品,其余均为赝品。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钟某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该刑法规范,其购买到“赝品”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未得逞,为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章贡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