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如今,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市民们越来越注重自己的权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器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0月3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侵权责任纠纷,“无端被狗咬伤狗主人不赔偿我该怎么办?”“在饭店就餐受伤,饭店是否应担责?”……当天上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高蓓律师和孙子淋律师在线接听了市民来电,为市民维权支招。

“最近狗咬人事件非常火,前段时间我也被狗咬了,想要问问律师该怎么办。”上午9时30分还没到,半岛问法热线两部电话80889800、96663就响了起来,高蓓律师接到了市民杜先生的来电。杜先生表示,自己家住农村,以务农为生,前段时间去自家地里干活的路上,经过邻居王先生家大门时,王先生家养的狗突然窜出来咬了他,他的腿被咬得鲜血直流。
“后来在路过村民的帮助下,我才得以脱险,并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下肢皮肤撕裂伤、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杜先生介绍,在医院住院20多天,出院后找到狗主人王先生,“我认为是因为对方没有拴住狗,才导致自己被狗咬伤,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对方却称村里人养狗不拴绳属于正常,我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才被咬伤,拒绝赔偿我的损失。”杜先生询问律师,王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自己的损失?
听完杜先生的讲述,高蓓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国家对于养狗要拴绳是有明确规定的,王先生明知道自家的狗有攻击性,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杜先生被咬伤,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至于王先生以其他村民养狗基本都不拴绳为由拒绝赔偿是完全站不住的。因为任何人不能以别人的违法行为作为自己违法的抗辩理由。”高蓓律师表示,如果王先生始终拒绝承担侵权责任,杜先生可以对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王先生赔偿。
朋友间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搭便车也可能会产生侵权纠纷。“今年初,我找朋友去车站接我妻子,接到人后,往回走的路上,我这个朋友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边的路牌杆,造成车辆受损、我妻子受伤。”陈先生表示,经交警大队认定我朋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想问一下,对方车辆没有驾乘险,保险公司不管,这种情况下,我妻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该谁来承担?”

孙子淋律师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朋友作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您的这位朋友需要承担同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孙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基于好意同乘的无偿性,根据公平的原则,您妻子受伤导致的损失并不会由对方全部承担,具体比例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

当天上午市民来电较多,记者对部分市民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律师也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如果市民仍有侵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拨打高蓓律师电话18661737928和孙子淋律师电话13954534414自行联系律师询问。
问题1
不知情的情况下网上卖货
侵犯他人专利权
刘先生在某平台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日用品。去年在和朋友一起吃饭时,朋友称手中有款产品非常适合刘先生,刘先生与朋友商定,以“一件代发”的形式销售该产品。前段时间刘先生收到某公司律师函,称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目前该专利按期缴纳年费,处于有效状态。刘先生未经授权私自在网上销售,侵害了该公司产品的发明专利权,要求刘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刘先生找到朋友询问,朋友这才承认自己没有获得授权。刘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产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律师说法:根据《专利法》,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中“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而“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刘先生只是听朋友说他有授权,却没有查看朋友符合交易的相关授权,作为销售者,刘先生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责任。建议刘先生主动与产品专利权所有者联系,协商解决。
问题2
饭店就餐后在门口摔伤
饭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范先生与朋友在某饭店用餐,结账后准备离开时,由于饭店门口是一个斜坡,加上外面下雨,饭店没有做任何防滑措施,导致范先生在湿滑的斜坡上滑倒,并且腰背部撞在了饭店门槛及下面的台阶上。范先生随即无法动弹、呼吸困难。同行的朋友马上拨打了120。在120工作人员实施救援的约40分钟时间内,饭店负责人并未出现。范先生当晚在急诊的初步诊断结果为“左腰部软组织损伤,其余损伤不除外”。事后范先生共休病假40天卧床静养。范先生咨询律师,对于自己受伤,饭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的负责人应该知晓,自家店门口的斜坡在下雨天会非常湿滑,容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却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甚至都没有提醒顾客当心地滑,且顾客滑倒后,负责人也没有及时出现,积极配合受伤顾客的救助,饭店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范先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3
孩子在学校与同学碰撞受伤
对方家长是否应赔偿
吴先生的孩子小吴今年上小学。前段时间,小吴在课间活动结束准备回教室上课时,同班同学小王在回教室途中,因前方有另一学生正面嬉戏阻拦,小王向右侧躲闪,正在从其背后欲跑上楼的小吴见此亦向右侧躲闪,因躲避不及,二人撞到了一起,并双双摔倒在地,小吴摔倒后嘴部与楼梯台阶接触受伤。小吴和小王平时认识,两人之间也未产生过矛盾。吴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孩子是因为与小王相撞受伤,小王的家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两个孩子都是在校的小学生,在法律上属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课间活动结束后各自返回教室途中发生肢体冲突,虽然均非出自故意,但均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故应对小吴受伤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的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小王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王的父母应当承担小吴受伤50%的赔偿责任。
问题4
被楼上掉下的轮胎砸伤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魏先生是一名环卫工人,原本身体很好。2023年2月的一天,魏先生在某轮胎销售店的门前打扫卫生时,该店员工正在店门口上方的平台上为自家的轮胎加盖篷布,因为不小心,将一个轮胎从平台上碰了下来,正好砸到魏先生,导致魏先生当场昏迷。当魏先生醒来时已经在医院,被诊断为损伤昏厥、气滞血瘀症。在住院期间没有人找过魏先生,且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由魏先生自行支付。现在虽然出院了,但魏先生总是感到胸闷,浑身没有力气,也没有办法正常上班。魏先生询问律师,应该由谁来对自己受伤负责。
律师说法:魏先生被平台上掉落的轮胎砸伤,属于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某轮胎销售店因管理不善,致使平台上堆放的轮胎坠落造成魏先生受伤,且医院的诊断结果证明魏先生的伤情系外伤造成,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无关。因此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某轮胎销售店,其应该对魏先生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另外魏先生要将相关的诊断证明等做好保留,如果能证明目前自己身体的不适是由该事故造成,则可以要求某轮胎销售店赔偿相应损失。
问题5
网购暖手宝导致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1年,黄女士在某网购平台的一家网店里购买了一个进口品牌的暖手宝。该网店对暖手宝的描述是该产品使用寿命5至10年,质保期2年。去年1月份,黄女士与丈夫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暖手宝底部发生破裂,溢出的热水将黄女士和丈夫烫伤,夫妻俩共同住院治疗。之后黄女士联系了该网店工作人员,要求网店赔偿损失。可网店以各种理由推脱,让黄女士找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索赔。黄女士询问律师,自己因产品质量受伤,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黄女士手中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黄女士夫妇确系在正常使用从网店购买的暖手宝时,因热水袋破裂导致烫伤。黄女士完全可以向网店索赔。如果网店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在赔偿黄女士后,可以通过诉讼,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问题6
在微信群里被同事辱骂
是否可以追责
陈先生和徐先生是同一单位的销售人员,两人在平日工作中,经常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争吵。两人在同一个销售微信群内,群里有近200人。前段时间双方又在单位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徐先生在微信群里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对陈先生进行*辱侮**,忍无可忍之下,陈先生也在微信群内进行了反驳,双方言语激烈之时甚至相互辱骂,这对两人都造成了不良影响。陈先生询问律师,由于徐先生的*辱侮**,导致群内其他人对自己有了不良的评价,是否可以对徐先生损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追责。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徐先生在微信群中发表对陈先生作否定性评价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但根据陈先生的描述,他在微信群内也对徐先生进行了语音、文字攻击,因此两人应该都构成名誉侵权。广大市民需要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的言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例:爱车在停车场被蹭找不到肇事者,谁来担责?
董某将其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并交纳了停车费,停放期间车辆右前部被蹭。董某报警后,交警大队发现涉案区域监控失灵,无法确定侵权人。董某认为管理该停车场的保安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监控进行维护检查,导致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保安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费等费用。保安公司则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车辆在停车场受损,该车辆系第三人损坏,保安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安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负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董某提供了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监控画面照片及车辆受损后照片,法院结合其第一时间报警调看监控的行为,可以认定其车辆系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本案损害虽系第三方造成,但现无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在车辆停放或驶离过程中进行了必要巡视或引导指挥,保安公司工作人员亦未在第一时间发现董某车辆受损的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以确定侵权车辆。在此情况下,保安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向董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