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立案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本 (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请立案监督程序)

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公安机关立案不办应该找哪个部门

【前言】 公民遇到刑事案件时,可能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但有时公安机关审查后却不予立案。那么,当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时,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那什么是立案监督?怎么申请立案监督?怎么写《立案监督申请书》?本文为你解答。

1.什么是刑事立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可见,立案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分为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2.可以申请立案监督的情形?

1.申请立案,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的;

2.申请撤案,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的。

3.当事人怎么申请监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注意需要同时提供《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制发的《不立案决定书》或《立案决定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线索等。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申请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公安机关往往只是口头告知而不给出具书面的《不立案决定书》,可能导致检察院无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4.还有哪些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5.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监督的手段是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 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过程中有其他违反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6.立案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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