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子被性侵事件 (男孩性侵的案件)

作者: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太胜

时间:2023年9月16日星期六

现实生活中,会有人咨询丁律师,如果男孩子被女人“强奸”了,这个女人会不会被人民法院判“强奸罪”?考虑到丁律师专注于实用法律领域的创作和分享,就此问题简单做一个说明,对粉丝朋友进行答疑解惑,避免在这个问题上产生误解,以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一、如果是儿童被女人“强奸”,则该女子涉嫌“猥亵儿童罪”;如果是成年男孩被女人“强奸”,则该女子涉嫌“强制

男孩性侵案,男孩子被女生性侵案

涉嫌“猥亵”案

罪”。

二、目前,我国刑法中,女子不能构成强奸罪的直接正犯。换句话说,即便是女子真的违背男孩子的性意愿,强行与男孩子发生性关系,也就是某些人所说的“强奸”,也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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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

[律师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男孩子也要有防范意识,特别是在跟女子交往相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尤其是防止某些不良女子的共同犯罪。毕竟,“女子为好也不全好,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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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蜂

尾上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辱侮**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