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司法机关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有死罪罪犯的生命。
近年以来,从官方到民间,出现了一些质疑死刑的声音。这些人主张废除死刑,认为这样才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才符合正义公理和未来。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却也是一种思想认识。让人不能容忍的是,一些人竟然靠宣扬谬论来为废除死刑辩解。
大略地总结一下,有如下这些谬论:
谬论1:废除死刑是尊重生命。
这样的说法是在偷换概念。废除死刑,尊重的是犯罪者的生命,而不是所有人的生命。犯罪者的生命越是受到尊重,守法者的生命就越是受到威胁,被害者的生命就越是得不到尊重。尊重恶的生命,却不尊重善的生命;尊重活的罪犯,却不尊重死的无辜。这是一种虚伪的善良,这是一种错位的尊重。生命既然无价,既然需要尊重,就应该以无价偿还无价。杀人不偿命,除了说明生命不平等之外,还说明生命不被法律所尊重——几十年监禁就能换一条。
谬论2:报复是不道德的行为。
从善恶的观点看,报复有四种情况:善对善的报复,这叫报恩;善对恶的报复,这叫还击;恶对善的报复,这叫恩将仇报;恶对恶的报复,这叫狗咬狗。前两种报复是道德的,后两种报复是不道德的。笼统地把所有的报复都说成是不道德,这分明是在强奸道德。无论是报恩善良还是还击邪恶,都是在赏善罚恶,都是道德的行为。处死应该处死的罪犯,是在还击邪恶,是非常道德的。把正义的报复说成是不道德,对罪犯进行无原则的宽容,这实际上是在纵容邪恶,是最大的不道德。没有正义的报复,就没有天下的公平,就没有社会的秩序,人类就只能回到动物社会做*兽禽**。国家处死犯人和犯人害死他人,有本质的区别:国家是为了维护法律正义,犯人是为了满足个*欲人**望。
谬论3:死刑无可挽回,所以应该废除。
“无可挽回就应该废除”,这是个彪悍得近乎无耻的逻辑。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不但死刑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都应该废除,因为所有的刑罚都是不可逆的。难道被错关了十年监禁,一平反赔偿就能挽回损失?时光不可复,精神不可抚,再多金钱又有何用?死刑的本意,便是对十恶不赦分子的终极惩戒,又何必挽回?如果为了避免冤杀,就要废除死刑。那么为了避免冤案,就要废除法律?这岂不是因噎废食?其实,完全理想的法律社会永远无法实现,尽最大努力避免执法错误才有意义。
谬论4:杀人偿命是愚昧落后观念。
这是典型的泼脏水式无赖手法。杀人偿命,既体现出生命无价,又体现出生命等价,是永远公平永远先进的观念。生命无价,所以不能用任何其它可以计量的价值来赔偿,包括所谓的终生监禁。因为再终生的监禁,也不过是数十年的监狱生活而已,如何能与最宝贵的生命等价?生命等价,害死了别人,必须用自己的命来偿。因为你就算赔个金山银山,那也比不了生命的价值。废除死刑论者以生命无价为理由来宽容罪犯,却对被害者生命损失坐视不管,是十分虚伪的双重标准,是十分典型的精神分裂。
谬论5:国家没有权力剥夺生命。
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痴人呓语。国家为了管理社会,必须制定法律。只要法律规定了死刑条款,司法机关就可以代表国家实施条款,剥夺罪犯的生命。这种剥夺,是法律剥夺,符合公*意民**志,是人民授权的结果。所谓的权力,不是来自民主,就是来自*力暴**,绝不会来自虚伪的道德高地。剥夺罪犯生命,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合法生命不受威胁。大仁不仁,大爱无爱,以杀止杀,杀贼放生。爱护生命的意义是辩证的,对狼的仁慈,就是对羊的残忍。
谬论6:终身监禁和死刑没有区别,甚至比死刑更严厉,永远没有翻身机会。
废除死刑论者的立论基础是“生命无价”,却又不同意用生命来等价赔偿。他们胡说什么“自由比生命价值更高”,因此“监禁比死刑更严厉”,这真是无耻者无畏。如果真如他们所言,监禁比死刑还痛苦,为什么所有的囚犯不一死了之?说到自由,就更可笑,被监禁者和被杀者,谁的自由度更大?囚室虽小,尚能走动,死人想动,能动分毫?即使是从自由的角度来说,用监禁来赔偿被杀也是不同价的,何来公平?再说,人只要活着,就有翻身的希望。胆大的能越狱,胆小的还能等到地震跑掉,运气好的赶上个政权更迭,不一样翻身得自由?总之,只要活着就是有希望的,就不是没有翻身机会。所以说,用终身监禁来赔偿生命,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谬论7:贪污,叛国,间谍,强奸等可以免除死刑。
这种说法属于目光短浅。这几种罪行可能并没有直接杀人,但是不等于不会间接杀人。当罪行较大时,可能杀的还不止一个。被贪污的钱如果做了本该做的事,比如用来扶贫,也许就有人不用饿死病死。*国卖**贼如果不*引勾**外鬼,也许就不会引来战争死伤千万。如果没有间谍来刺探情报,无数军人就可能性命保全。至于强奸,普通的强奸不会判死刑,但若是把人轮奸致死呢?这几种罪行,可以视具体情况来决定判不判死刑,但决不可先就撤销了死刑。
谬论8:活的犯人能创造价值,死了无法为社会做贡献。
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戒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不在于创造经济价值。为了挣钱而留下该死的人,是赤裸裸的拜金主义,是图小利而坏纲常。死刑就是要通过剥夺生命来惩戒犯罪,以儆效尤,没有死刑就达不到这个目的。社会并不需要死刑犯来做经济贡献,找不到工作的人多的是。死刑犯的死亡,才是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它最权威地诠释了法律的严肃性。
谬论9:杀死杀人犯是没有意义的,反正被杀的人也活不过来了。
只对活人讲*权人**,死人*权人**不去管,这是人世间最大的势利——生死之间的势利。这样的势利行为,只会导致更多的生命受损。照这样的荒谬逻辑,人们应该争相杀戮,把别人都杀死自己才安全。因为只要自己活着就有*权人**,只要自己死了*权人**就没人管。这样的荒谬之下,被杀者只能怨自己倒霉,不要奢望什么公平正义。这样的荒唐社会,必然弄得人人自危,毫无幸福快乐可言。不但是死人没了*权人**,活人的*权人**也少得可怜。难道这是我们想要的社会?
谬论10:被判死刑的没有权贵,只有百姓,所以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这是一个假命题,被判死刑的并非没有权贵,而是没有把该杀的权贵都判处了死刑。其次,这是一个执法不公的问题,并非是死刑本身存在问题。司法腐败导致执法不公,那就应该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因为司法腐败就废除死刑,明显是因噎废食。解决不了司法腐败,即使废除了死刑,权贵也照样逃脱法律制裁。
谬论11:废除死刑可以让罪犯认识到错误,才可以忏悔。
死刑之所以设立,就是因为有些人不可以改造或者不应当改造。对于死刑犯,他们的社会责任是尽快伏法,以还社会公正,以安天下人心。无论他们能不能认识到错误,都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要伏法。判处死刑不是为了让谁认错,是严肃法纪,是匡扶正义。认识错误,真心忏悔,那是道德范畴内的事,不归法律管。死刑犯可以不认错,不忏悔,但必须伏法。
谬论12:废除死刑能促进司法公正。
废除死刑本身,就是在制造司法不公正,如何还能促进司法公正?这就如同是说,放过缺斤短两来促进公平交易,是极其荒唐可笑的。司法公正是依法办案依法判决的公正,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则是立法范畴内的事,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想通过废除死刑来促进司法公正,实乃缘木求鱼,南辕北辙。要说通过民主监督和新闻自由来促进司法公正,还靠点谱。
谬论13:保留死刑对受害者和社会没有经济好处。
废除死刑论者一会说生命无价,一会又来算计废除死刑的经济利益,金钱奴隶的嘴脸昭然若揭。人有双重属性,不但有经济属性,更有社会属性。人有双重需求,不但有物质需求,更有精神需求。对于受害者和家属以及更多的守法良民,他们要的是安全、慰藉和心态平衡,而不是多少经济好处。废除死刑论者以庸俗的经济眼光,来看待社会问题,不但无耻而且无知。
谬论14:复仇没有好处,宽恕更能安慰人心。
基于正义和法律的复仇,有很多的好处。可以震慑犯罪,可以宽慰人心,可以规范秩序,可以保护发展,可以维护治安,可以导人向善,可以凝聚人心,可以防止极端……这个好处是说不完的。不考虑这些社会要求,一味地要求别人宽恕,是强人所难。孔子曰:乡愿,德之贼也。意思是说,没有原则的老好人,对什么都能宽容,这种人实际上是道德的贼。废除死刑论者正是这样的一群人,他们怀着泛滥的宽容心,抹杀天理公道,破坏社会纲常,是地地道道的道德贼子。
谬论15:废除死刑能避免罪犯杀更多的人。
废除死刑论者认为,一旦废除了死刑,犯罪分子杀完人后不必担心被处死,就用不着杀人灭口,就可以避免杀害更多的人。这是一种荒唐的逻辑,完全是一厢情愿。既然犯罪,谁不想避免被惩罚?既然废除死刑,那么再杀一个也不会死,为何不杀人灭口?罪犯出于优选心理考虑,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必然更倾向于杀人灭口,而不是更倾向于少杀无辜。
这个荒唐的逻辑,说形象点就是,如果把犯罪分子供起来,他们就能少干点坏事了。这样的逻辑,出在软骨病上,对犯罪分子是未战先衰。这完全不符合法律的本意,法律本来就是要强力*压镇**犯罪的,是硬碰硬的事。如果按照这种匪夷所思的逻辑,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应该为犯罪分子考虑,而不是为守法良民考虑。
结语:
死刑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应该永远保留,除非人类从基因上已经进化到不可能犯罪。如果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很多,没有人再犯死罪,那当然也就没有死刑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该保留死刑,目的在于震慑和预防有人犯死罪。说到底,人类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二者的混合体,谁也不知道谁会何时爆发了魔性。这是人类需要法律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