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投诉工商部门怎么处罚 (价格欺诈被投诉了怎么办)

9月18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家美容院因价格欺诈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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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向工商局投诉时效,价格欺诈投诉12315后商家怎么处罚

当事人:张店考拉睡睡美容院

2020年6月18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在售的淳柔沐丝姜艾健发固发洗发汁、泊韵施素颜贵妇膏(瓷瓶第一代)、韩国JM肌司研深海珍密保湿面膜这三款商品标识有原价、现价的区别,经查询以上三款产品2019年至2020年的电子销售流水,发现以上三款产品均未按标识的原价销售

经查实,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共计1921.7元,违法所得共计279元。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四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4.淳柔沐丝姜艾健发固发洗发汁2020年销售明细、泊韵施素颜贵妇膏(瓷瓶第一代)2019年-2020年销售明细、韩国JM肌司研系列面膜2020年销售明细各一份共7页,证明产品的销售情况;

5.产品出库单一份共2页,证明产品的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淄张市监科听告〔2020〕4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未向我局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从轻处罚范围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9元整,上缴国库;2.罚款558元整,上缴国库。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来源: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马茜 审核:郝峰 校对: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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