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摄自罗布泊雅丹大峡谷
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旦遭遇虚假诉讼,受害人往往会无处下手,不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申诉、再向上级法院申诉,得到的往往是一纸驳回裁定。拿着裁判文书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一般会推脱:“公安局又不能撤销法院判决,这个得先撤销判决后我们才能立案”,好像也有道理。那么虚假诉讼究竟是先按照民事程序申诉?还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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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也是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些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救济渠道,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按照上述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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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同时也构成犯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1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案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174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据上述规定,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迅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显然,对于虚假诉讼报案,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没有被撤”为由,予以推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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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既然能骗到法官,说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取证能力有限,面对精心设计的虚假诉讼,受害人依靠民事程序往往很难取到有力证据。即便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权力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面对精心设计的虚假诉讼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公安机关则不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侦查权,其职责就是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足以让虚假诉讼这只披着羊皮的狼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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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现实中面对虚假诉讼有互相推诿现象,尤其是公安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虚假诉讼案件侵害的就是司法秩序,涉及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公、检、法之间,更应该强调互相配合。受害人也有权选择救济方式,并不存在必须先由法院撤销判决书或调解书,再由公安立案侦查的顺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