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 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 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 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 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单位将对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等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的单位将调离记费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列入科室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发生违规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扣分。
第九条 全院各科室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科室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