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同为业委会成员,但彼此矛盾尖锐。去年9月,A作为业委会主任在小区内张贴《监控设备路灯更新改造费用来源情况告知书》,B在告知书下写道:“……如此认真负责,离任期差2个月不忘与物业搞好关系互惠互利,捞45,445元!”
10月,B又复印了60份《告全体业主书》放于部分业主信箱,标题为“揭露A真面目”!集中控诉了A贪污腐败的种种“罪行”。
主要内容如下:
A就多次拿着已发出钱款的收据(文具店有卖的)让我签字,我对他先斩后奏的做法提出意见,但告诫无用,他仍以主任身份我行我素。……因此他怀恨在心,叫他老婆见我就骂,甚至动手打我。
……2018年10月底我要买新能源汽车需物业盖章,因我有产权车库,根据上海市新能源办文件精神,物业应该、必须给我盖章并且要全程配合供电施工部门排线装表。11月1日,阮**让其手下员工给盖了章。但在陈**策划下,伙同A和物业手持由陈**书写的报案材料去镇派出所报案,制造出一幕荒唐可笑的伪造公章案:阮**盖了章却说这章不是他的章。A、陈**拿着私自盖有业委会印章的公函去供电局诳称:杨**私刻伪造物业盖章,小区里没有我A同意,杨**休想装电表,要求拆除电表。……但张**、陈**一伙拿不出丝毫证据来圆自己的诬告行为。镇派出所经过4个月的调查,还了我清白,区公安分局传唤了A一伙,严厉地训斥他们,他们在杨浦公安分局已挂了号。
但A一伙仍不思悔改,2018年12月24日在陈的策划安排下,A叫阮用石锁、铁链锁了我的车,26日又偷走车轮胎……A在陈的教唆下假公济私、互相吹捧、公报私仇、泄私愤为阻挠我买新能源车不惜与国家政策对着干,在小区称王称霸,私自定法、定规,在小区为非作歹、胡作非为、侵占业主利益、以权谋私,为达到自己的私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A于2019年9月28日塞在业主信箱的那篇牛头不对马尾《业委会换届改选本人竞选承诺及有关情况》更是恬不知耻、大耍淫威、胡编乱造、欲盖弥彰、信口雌黄全盘*翻推**自己在法庭的承诺,莫视市里八部委文件和业委会规范操作文件的存在,利用手中所谓的权利制造出违法之规,恶意编造无知无耻的谎言来蒙骗不明真相的业主,变本加厉地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加码!法不是儿戏,等待A的将是法的制裁!……
《告全体业主书》内容为驳斥《维修项目预算明细表》……一张废纸的《征询》,无唱票、无表决数的公示,但独裁的A却自演自唱得意忘形的认为:反馈意见中没有不同意的票据,此次征询合法有效。无知的他却不知:无表决票数的公示是法定的无效行为!A无视无效行为的存在,用9月7、8日(双休)两天让物业突击完成了他大捞钱的项目。工程施工粗制滥造!物业至今拿不出购买物价数的原始发票公示,报价是45,545元,实际物件的价格应是:13,209.73元……他以权谋私罄竹难书,坏事做尽做绝!还想继续瞒骗业主捞下去,业主们应明白,A不除,小区当永无宁日!……
A为证明B所书写的文字内容不实,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自己无违法犯罪记录;
2.小区报销单据复印件,证明报销人系B,审核人是A,与B所写的违规报销情况不符;
3.物业公司告示复印件一份,证明系物业公司将B车辆上锁,与A无关;
4.物业公司张贴的施工告示、维修项目预算明细表、监控设备和路灯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自己无贪污行为;
5.陈**报警接报回执单,证明B将A身份证复印件等张贴在宣传栏;
6.A本人换届改选承诺及有关情况,因为B的书写、分发行为,导致自己名誉受损,在本次竞选时A承诺将保持清正廉洁。
一审法院认为,B在业委会张贴的告知书上书写针对A的文字,直指A存在贪腐行为,并自行书写告业主书进行复印、分发。B书写的文字使用了多个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词语对A进行贬损,容易使他人对A的道德品质产生负面评价,进而造成A社会评价降低。虽然B辩称A存在违法贪污行为,但现无证据予以证明,故这并非B发表涉案文字的正当理由。综上,B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发表带有对A人身攻击性文字的行为,构成对A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张贴于小区的,有B书写文字的《路灯更新改造费用来源情况告知书》;B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范围内发表致歉声明,向B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保留时间不少于五日(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B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系小区业主,有权利行使业主的监督权利,包括监督业委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权利的行使应当理性、恰当,禁止用非理性、非正当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A与B同为小区2014年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本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共同为小区广大业主提供热忱周到的服务,共同维护业主的利益,然而因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多次诉讼,直接影响了业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小区的和谐稳定,辜负了广大业主的信任。
在此前两号案件撤诉后,B在小区内张贴的告知书上书写文字、向小区部分业主信箱内投放《告全体业主书》,贸然认定A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表对A带有人身攻击性的文字,并使用措辞激烈、极端的文字对A进行公然贬低,显然超出了行使业主监督权的合理界限,容易让小区居民对A个人道德品质和素质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对A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