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申请重审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抗诉)

李冠松 北京和道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在一审判决后,认为判决结果勉强可以接受,便没有提出上诉,并且在二审答辩中表示维持一审判决。若在二审判决后,这些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或者事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能够*翻推**一二审判决结果,争得更多利益时,可不可以在再审中提出与一审判决不同的诉求并获得再审法院支持呢?

结论:

1、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法院不支持未上诉人再审。

2、二审加重了未上诉人责任,未上诉人可向再审法院提出未超过其一审总诉请的请求。

案例:

1、王谦、卢蓉芳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过程:本案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卢蓉芳偿还王谦借款本金708万元及利息,驳回王谦的其他诉讼请求,王谦对此未提出上诉。卢蓉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王谦针对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现王谦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王谦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终278号民事判决,驳回卢蓉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谦权利的判定,故王谦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王谦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2、胡进与被申请人进贤县供电局、进贤县精制米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过程:原告胡进一审请求判令二被告进贤县供电局、进贤县精制米厂赔偿残疾赔偿金41342元,一审判决支持该金额,责任划分为原告胡进承担20%,两被告进贤县供电局、进贤县精制米厂承担80%;两被告进贤县供电局、进贤县精制米厂提出上诉,胡进在二审中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支持上诉残疾赔偿金额,责任划分为胡进承担36%,进贤县供电局、进贤县精制米厂承担64%;胡进不服提出再审,在再审请求中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对赔偿责任划分错误。应由进贤县供电局与进贤米厂承担全部责任,且胡进从1992年开始居住在进贤县城长达十余年时间,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不应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再审判决支持了胡进提高残疾赔偿的诉请,将责任划分改判为胡进承担20%,进贤县供电局与进贤米厂承担80%

裁判要旨:该数额虽超出了胡进(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在一审诉请的残疾赔偿金41342元,但未超过其一审总的诉请,对胡进的残疾赔偿金应予改判。胡进关于对其残疾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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