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租房中介卷款跑路的事件频繁发生,咨询我这类事情的人也比较多。写这篇文章前,也是刚接完一个老客户的咨询电话。笔者觉得这类事件波及的人比较多,所以写这篇文章聊聊这个事情,谈一谈应对方法。
在北上广深以及一些较大的省会城市,外来打拼的人越来越多,而来到异地打拼发展,自然免不了需要租一个房子作为栖身之所。而面对人生地不熟的城市,通过房屋中介寻找合适的房子,也成了主流方式,毕竟他们手上资源多,靠这个盈利。但是近几年,房屋中介行业中,衍生出了一种“高收低租”的模式,顾名思义,向出租人那里以较高的租金承租过来,再以较低的租金转租给承租人。这旁人乍看完全是亏本的买卖,如何盈利?其实问题都是出在房租支付方式上,向出租人交房租,一个月一个月交。向承租人收房租,半年甚至一年一年收。这就形成了一个很大的现金池可供中介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作“他用”。其实就是一个赌局,赌赢了钱生钱,赌输了资金链断裂。目前看来,资金链断裂跑路的居绝大多数。

办公场所人去楼空
这里就暂不讨论中介公司的行为涉不涉及刑事犯罪,这是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事情。这次主要是站在承租人角度出发,分享一下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因为承租人是最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外来发展的年轻人,损失半年甚至一年的房租本就是雪上加霜的事情,更何况还要面临出租人想要收回房子,被赶出去的窘迫之境。
笔者碰到的出租人与中介之间的租赁形式主要是两种,第一种是出租人与中介签租赁合同,第二种是出租人与中介签委托代理租赁合同。但这里的委托代理租赁合同其实质就是强调了“以转租为目的”的租赁合同,因为中介要依据该合同向出租人支付房租。也就是说,实际上的操作方式就是一种,出租人与中介签一份租赁合同,中介与承租人签一份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分别约定租金,相互独立。因此这里两种形式也就一并说了。
基于这种情况,中介跑路后,如果房东要收回房间把承租人赶出门,那么维权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报警,向公安机关控告中介跑路涉嫌犯罪,如果能追回房租最好(极小概率)。第二,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共摊损失,这点双方可能都不太能接受:对于出租人来说,算是房租降低了一大半;对于承租人来说,算是重复缴纳房租了,负担加重。上述这两个方案,除了省事以外,效果均不会理想。想要达到真正维权的方式,就是诉讼。
起诉谁?大家普遍会想起诉中介,因为承租人是和中介签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找中介索赔,但这样就进入了一个死胡同,因为起诉中介和报警没差别,甚至比报警效果还差,官司能赢但拿不到钱,没用。
因此,承租人要起诉的是出租人,不从合同角度,从占有角度,以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为案由起诉出租人。法律依据是《物权法》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出租人委托中介出租房屋、或者同意中介转,而租承租人又支付了房租,那么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当然有权占有该房屋,任何人都不能妨害承租人的占有。因此出租人想要弥补损失,只能依据和中介签署的合同向中介索赔,而不能以“这房子是我的我说了算”的态度肆意停水停电、锁门等方式让承租人搬出去。虽然出租人是产权人,但其已经通过租赁合同将该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的占有权利转让出去,而承租人亦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房屋的占有权利,因此出租人无权以其与中介的合同解除让承租人搬出去。
笔者所在杭州地区也已经有部分法院据此判决,读者们也不妨去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一下。 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私信或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