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道路违法行为,既被交警罚又被交通执法路政罚,那就是超限或者超载运输。
大家知道,目前我们在法律上讲一个概念,叫做“一事不二罚”,就是一个违法行为,接受处罚一次,不能重复多次处罚。这种思想最初来自于《刑法》。人因一事犯罪只有一行为的话,就定一罪。如小偷在偷钱的行为过程中,拿出了刀子强抢。就择一重罪定为抢劫罪,而不是说构盗窃罪和抢劫罪。
那货车司机就会说了,那为什么我一个超限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交警罚过之后,又要被交通执法路政罚呢?首先我们来研究一下法律。
交警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很明确,超限是要被罚款,还要被扣分(见公安部123号文)。所以,交警执法是有依据的。
再来看交通执法路政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6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这样看来,交通执法路政处罚也是有依据的,并且路政处罚的看起来更加重。
这下大家就迷糊了。怎么同一个违法行为,你们两家单位都管,而且处罚的手段和力度还不同,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这个和大家分析一下。其实被两家单位罚是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虽然表面看是同一行为被处罚两次,实则有些道理在里面。
交警处罚,是因为超限威胁了交通安全,所以处罚。路政处罚,是因为超限威胁了道路安全(损坏道路),所以处罚。虽然是一行为,行为危害的是两个主体。就像是犯罪人开枪打伤了一个路人的手,而同时又打碎了一个价值昂贵的古董。他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毁坏财产罪,就会是最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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