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故意犯规骨折怎样赔偿 (打篮球撞他人自己受伤对方赔偿吗)

曾某和邓某在一次篮球友谊赛上相遇成为了球友,空闲时间两人经常约在一起打篮球。一日下午,曾某、邓某和其他经常一起打球的朋友相约到学校操场打篮球,曾某、邓某为同队队员,和其他球员分组对抗。比赛过程异常激烈,双方比分一直僵持不下。在一次争抢篮板球时,邓某与曾某发生了碰撞,曾某的鼻梁骨被撞伤。经医院诊断,曾某的伤情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后曾某要求邓某赔偿其全部损失,邓某拒绝赔偿,于是昔日的好友因为一场事故而反目。那么邓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权威观点

篮球属于对抗性运动,曾某参加打篮球意味着他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打篮球过程中的接触和碰撞只要未超过必要限度就具有正当性。邓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曾某受到的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邓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结果,在法律上又叫作自甘风险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险存在,也就是从一般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该活动显然是有风险的;第二,受害人自愿参加了风险行为,受害人明确表示过或者可以推断出受害人默认了其自愿承担参加文体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第三,受害人受到了损失,该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篮球运动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本身就属于激烈的竞技类项目,具有对抗性特点,球员之间会有频繁的接触和碰撞,所以在打篮球过程中受伤的概率很高。曾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打篮球是出于自愿,这就意味着他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被邓某撞伤符合自甘风险行为的成立要件,受害人曾某不得追究邓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特殊之处。一方面,侵权人必须是与受害人参与同一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因为体育活动的竞技性和对抗性,参加者之间难免发生碰撞,此时排除掉参加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风险,可以让参加者更好的发挥体育拼搏精神。另一方面,加害人的行为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件都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但加害人过错方面,只有加害人存在一般过失时,才能认定属于自甘风险,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若在文体活动中,加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继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则应认定加害人应当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有关自甘风险制度的法条所载明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实际上就是指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在倡导全民健身的时代背景下,该法条可以帮助参加者避免掉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更好的促进全民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在体育活动中,并不是所有损害结果都由受害人自行担责。如果活动组织者、管理者或者场馆负责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例如体育场馆地面湿滑未作处理,导致行为人在运动过程中滑倒碰撞到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或场馆负责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真知新坐标#​#头号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