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治疗4天后死亡,父母起诉医院要72万赔偿

云南男子与工友喝酒时,出现昏迷等症状,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急性酒精中毒”及吸入性肺炎,入院四天后,不幸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时,出现违规行为,起诉医院,要求赔偿72万。2022年2月19日,禄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男子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治疗4天后死亡,父母起诉医院要72万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大强(化名)与工友喝酒时,出现昏迷不醒等症状,被120紧急送往禄丰市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治后确认,大强是急性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经过一夜的抢救,大强在次日早上8点清醒,能够准确地回答问题,还能与家人“通视频”。

大家以为他转危为安时,变故突生,大强在当晚4点半,出现“高热”,被转入重症医学科,医院为其气管插管、行“纤支镜检查及肺泡灌洗术”。

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大强出现呼吸困难、大量血性痰液的症状,入院四天后,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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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离世后,家属查阅病历认为,医院在救治期间,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首先,重症医学科没有对他进行严密监测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血气分析等变化。

其次,在抢救时,重症医学科没有与其他科室进行会诊讨论。

再次,大强出现大量血性痰液、呼吸困难,极度烦躁不安时,并结合患者液体出入量、各项检查及病程记录等,他极其符合“急性左心衰”的临床表现和特征。

可重症医学科却严重违反有关“急性左心功能衰竭临床路径”的治疗原则,相反采取快速补液、快速补充大剂量“琥珀酰明胶”和“白蛋白”等胶体液,还大剂量长时间使用“去甲肾上腺素”等升压药,从而进一步加重患者心脏负担。

男子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治疗4天后死亡,父母起诉医院要72万赔偿

根据上述理由,大强的家人向法院提出,院方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提出72万余元的赔偿。但禄丰市人民医院辩称,院方的诊断和治疗,完全符合医疗规范,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大强的父母申请,对禄丰市人民医院治疗大强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大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程度参与度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禄丰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大强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的过错程度,建议为3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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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急诊留观时​,院方对大强的临床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但没有进行酒精检测,转入重症医学科后也未进行酒精检测。对急性酒精中毒的药物治疗,也不够全面和有针对性,存在不足。

大强出急诊科时,诊断为急性酒精性中毒​重度​,但入住重症医学科病房后,尽管现病史中和病程记录中均记载,​工​​友​及患者说昨日饮酒1000ml,醉酒后发现患者昏迷,呕吐,呼吸不畅等内容,但无急性酒精性中毒诊断,在院方病历首页出院诊断中,也缺失该诊断,存在缺陷。

院方的持续镇静镇痛治疗,不违反1CU镇痛药使用常规。结合患者情况,院方应对持续应用镇静镇痛药物,对患者的利弊进行分析评估,或告知家属,取得理解和支持。但送检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院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存在缺陷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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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院方的诊疗过程及上述情况,应认为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大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患者的自身情况和院方的医疗过错情况,判定院方的过错程度参与度,为30%的次要责任。

大强的父母为其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计算标准合法合理,但查明,大强及其父母均是农民,对其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法院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院方应当适当赔偿,结合过错程度,酌情支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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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禄丰市人民医院赔偿大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驳回大强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