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能留住劳动者,总是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的采取一些举措,这本是无可厚非,因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也需要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但留住劳动者的方法必须得当,可通过提高工资待遇、采取激励举措、人性化关怀等,千万不可以违反法律的规定,也 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设定种种门槛而不让劳动者擅自辞职 。
如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并且 要得到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批准,以单位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离职日期 。
这种规定到底是否有效,劳动者又该如何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出发点都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离职没有任何限制, 只要依据上述规定在程序上履行到位即可离职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可任意为之,法律规定有严格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虽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往往无决定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重点关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等,所以, 劳动合同中即使有此限制劳动者辞职的规定,也是与法律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 。
作为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即可,若处于试用期内,则只要提前三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均可以。
劳动者履行了上述程序和要件,达到期限即可以直接离职。
当然,劳动者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也可以直接不去上班,但因为没有按程序要求离职,没有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