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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在2020年11月一天,小李报警称,自己在宾馆遭到强奸。警察接警后迅速赶到小李所在的宾馆。警察到达房间后,却发现一男一女衣衫整齐地坐在房间的不同位置,根本不像强奸案案发现场。经进一步询问,小李说出了实情,男子名叫刘强( 化名),两人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相约到宾馆开房约炮,而刘强事后给小李500元报酬竟全是*币假**,小李认为自己被强奸,愤而报警。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仍涉及几个刑法理论问题,主要涉及强奸罪的认定及持有使用*币假**罪等相关知识点。本案中,刘强不讲武德,使用*币假**与小李发生*交性**易,而小李却以自己被强奸为由报警。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刘强系持有使用*币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持有使用*币假**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秩序。

持有是指将*币假**置于自已占有之下,即实际处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状态;使用是指将*币假**取代真币在交易中使用,即将*币假**用于流通中,此处应对使用作扩大解释,既包括按照货币的应有功能加以利用,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包括将货币用于非法活动,如作为赌资、嫖资等。本案中,刘强将*币假**用于嫖资的行为,不持有使用*币假**的行为。

构成持有使用*币假**罪要求行为人持有使用的*币假**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因此,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本案中,刘强所持有使用的*币假**为5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不能从刘强控制的场所发现*币假**,本案中,刘强的行为不构成持有使用*币假**罪,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刘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其放弃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承诺有效。

*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因此,行为人是否对妇女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是判决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关键。妇女动机被骗时,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时,行为人并没有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因此,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即动机被骗时,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小李基于赚取嫖资的动机,与刘强在约定的地点、时间发生性关系时,刘强并没有采取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小李此时也是在自愿状态下与刘强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刘强奸与小李发生性关系时,根本没有违背小李意志,不成立强奸罪。

双方系卖淫嫖娼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交性**、口淫、手淫、*交肛**等,但不包括*油推**等按摩服务。

卖淫嫖娼系传统的恶习,极易传播性病等传染性疾病,严重破坏社会良好风尚,公安机关历来对卖淫嫖娼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但是在金钱及其他利益诱惑下,卖淫嫖娼行为如牛皮癣一般,难以根治,时而复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还是要求我们每个人洁身自好,养成良好的*生活性**习惯,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对家庭、对自己、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坚持对卖淫嫖娼行为说不。
本案中,小李与刘强通过社交软件,达到开房约炮的协议,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对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刘强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持有使用*币假**罪。对于小李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刘某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持有使用*币假**行为和嫖娼行为,两行为合并处罚。
(来源:身边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