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奉新县公安局石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取线索,冯川镇回兰路某石材店老板刘某存在吸毒行为,该所高度重视,组织民警着手实施一系列排查、研判、跟踪措施。经过多日的缜密排查,采取蹲点守候的方式,于2019年8月11日下午展开抓捕行动,成功将吸毒嫌疑人刘某抓获,并带至办案区进一步调查。

经查,刘某,男,41岁,奉新县冯川镇人,高中文化,奉新县石材店个体经营老板。2019年8月11日18时30分,石溪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办案区对刘某进行尿液检测,因其吸毒时间距今较长,检测结果栏未显示阳性,随后,办案民警将刘某带至奉新县“626服务中心”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毒冰**)呈阳性。
经审讯,刘某对其吸食*毒冰**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目前,刘某已被处予行政拘留十日。
温馨提示
根据《*毒涉**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六个月以内摄入过*品毒**。
对每一个人而言,珍爱生命、拒绝*品毒**,这决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有些路,永远不能走,有的错,永远都不能犯!不要因为好奇心作祟去尝试沾染*品毒**,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品毒**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这是公安禁毒工作的真实写照,也是公安民警禁毒工作的决心。
来源:奉新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