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可以说是
人类除血缘外最亲密的关系
而越是亲密关系越需要彻底的坦诚
近日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的讨论上了热搜
面对一开始就有重大隐瞒的婚姻
当事人该何去何从?

南京的黄女士和北京的刘女士
都选择将伴侣告上法庭
要求撤销这场“骗来的”婚姻
但她们的诉请却不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

案例一
2022年,江苏的黄某与同学陈某登记结婚,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黄某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对方至医院检查。经检查,陈某已勃起困难两年,于是黄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黄某:
我是结婚后才发现陈某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他的信任,但此事对我打击很大。男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我要求撤销婚姻。
陈某:
我认可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婚前确实没有告知黄某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我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黄某的伤害。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被告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二
刘某与赵某于2020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21年5月6日,刘某将赵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刘某主张赵某患有男性功能障碍,未在婚前向其告知,要求撤销婚姻。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双方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双方婚后未发生性关系,赵某认可其没有性需求,其中2021年4月5日赵某称“我妈这边儿又给我弄上那个什么了,继续让我把药吃上完了之后呢,咱俩就该有夫妻生活了对吧”。
2021年4月16日刘某称:“我就想问你,为什么你一直知道自己有问题,婚前却三番五次刻意隐瞒?为什么执意不做婚检?”赵某答:“第一我没有问题,第二是你不同意婚前*行为性**的。我有需求。外加单位体检不检查性功能。没有任何可看的东西。”
证据2:双方母亲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赵某母亲一直为赵某开药,且承认赵某有问题。赵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微信中均是刘某单方陈述,无法证明赵某存在性功能障碍的情况,认可双方婚后确实分屋居住,原因是刘某工作到家很晚影响其睡眠。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
本案中,刘某主张赵某患有男性功能障碍且未在婚前履行告知义务,赵某予以否认。 根据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首先无法证明赵某患有“男性功能障碍” ;退一步讲, 即便赵某确实患有相关疾病,也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 故刘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法课堂
问:为什么相似的两则案例,判决结果却相反?
这两则案例,原告主张撤销婚姻的原因均是男方性功能障碍。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原因是多方面的:
1️⃣案例二中,被告始终没有自认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的疾病;
2️⃣案例二中,原告的证据只有一些聊天记录,并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学检查结果等。法官显然不会如此武断的仅凭聊天记录认定对方患有疾病。
3️⃣案例一中,被告自己就自认了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同意撤销婚姻,且自愿给原告赔偿。

问: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能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小法认为,虽然说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疾病”没有作出具体解释,但应该从立法目的、结婚目的、配偶权保护等方面综合考察分析。 判断一种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标准,应该以这种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标准。
*生活性**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关系到双方能否享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及孕育子,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 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最后,小法提醒
婚前健康检查真的很有必要
越是信任的关系越应该自始至终珍惜
彼此坦诚携手面对,固然是佳话
但现实利益面前既然很难做到
不如就通过婚检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