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
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兴起
在遭遇重大疾病或变故时
很多家庭选择通过
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
以解燃眉之急、当下之困
借助网络平台
求助人实现与众多不特定爱心
救助人士
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接
随着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发展
问题也相伴而生
求助信息是否属实?
筹集款项如何使用?
网络平台如何监管?
个人求助如何规范?

11月6日上午
北京朝阳法院召开
“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自律监管
推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健康发展”
新闻通报会
围绕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领域
涉诉的全国首例案件及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现状
分析研讨并发布司法建议

北京市人大代表
刘峰、刘福利、张晓艳、邰武淳、韩峰
市政协委员关秀来
受邀旁听庭审、参加新闻通报会



全国首例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一审宣判
案情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然而,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让这个家庭不仅背上阴影了,更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经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公司)审核通过,莫先生在水滴筹共筹集款项153136元。筹款结束后,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筹公司提出了提现申请,水滴筹公司将筹款153136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死亡。
2018年7月27日,莫先生之子去世后的第5天,妻子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筹款那次在医院住院用掉5.3万,其中31 500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里有个基金2万元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迁拆**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借钱的情况……”。
后水滴筹公司要求莫先生提交增信信息,莫先生称“申请过两个基金共六万后看病花费约3万,余下的在医院还没动用,孩子就没了……”,并表示水滴筹余款愿意拿来做慈善或退回。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为此,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款贷**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之子2017年11月诊断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后在嘉兴市当地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进行了脐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心包穿刺术,曾出现低钾血症、心包积液、心肌病(心肌肥厚)、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巨细胞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等病症,先后总计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
除水滴筹筹得的款项外,2018年1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4万元汇款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018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2万元,2018年7月31日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救助28849.71元。后因莫先生之子病逝,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款在医院账户有结余3万元,该3万元被取消。上述救助款总计88849.71元,扣除结余取消的部分,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也达到58849.71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同时法院查明,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莫先生通过水滴筹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自行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女士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为此,法院认定尽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发起筹款时也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时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存在问题。
莫先生称水滴筹款项用于偿还儿子治疗所欠债务。但是其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2018年4月15日后其子治疗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心脏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庭审中,莫先生承认违背上述约定,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儿子后续医疗费。
宣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水滴筹公司未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鉴于莫先生经催告至今仍未返还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新闻通报
上午10:00,朝阳法院召开“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自律监管 推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健康发展”新闻通报会。该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通报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
现状及积极意义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成为互联网捐赠中作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方式之一。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水滴筹等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亿爱心人士的响应,筹款超过220亿元,救助人数超过280万人次。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方便快捷、救助及时等优点,网络平台为亲朋好友帮扶筹款、爱心人士自愿赠与、网络空间互助共济,搭建了现代化、便捷化、人性化的对接载体与传播渠道,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网民易行善举的热情。同时,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在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力的填补了传统慈善事业的空白。
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面临的问题
结合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机制运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发现如下问题。
1.法律定义不清,规定过于原则。
2.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款项筹集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
3.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
4.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所掌握的筹集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
完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机制的
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认为有必要在个案裁判之外,从司法实践调研发现的问题出发,通过不断推动立法完善、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落实监督管理,推动互联网个人求助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 健全行业规范,推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
▪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机制层面不断优化
▪ 纳入行政监管,推动监管层面不断压实
针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领域涉诉的首例案件,以及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向民政部、平台企业发送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引导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集体加入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组织,规范流程、完善管理;指导推进网络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和筹集资金公示制度。
朝阳法院建议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企业,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权人**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人大代表有话说

北京市人大代表
中护航(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峰
朝阳法院基于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发送司法建议、进行新闻通报的做法非常好,从司法角度清晰界定了慈善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的条件,以及如何监管救助款等,将可能发生的隐患防范于未然。根据我长期从事公益事业的相关经历,我认为新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带给了我们全新的挑战,但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在法律有效规制下推动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切实解决人民痛点的利民便民之举,亦可以最大程度的发挥法院的社会效应,消弭矛盾,最终让互联网慈善事业能够惠及到更多的人民群众中去。

北京市人大代表
民革北京市委常委,中日友好医院皮肤病与性病科副主任,北京大学医院部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博士生导师 张晓艳
今天朝阳法院给出的司法建议是基于案件的前期调研和召开相关学者专家座谈会的基础上给出的,为朝阳法院的工作点赞。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对互联网大病求助方面给予司法保障和规范监管,能够对促进互联网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我在临床实践中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互联网大病救助是社会慈善救助一个很好的补充,如果能够加强监管,使慈善捐助能够真正惠及到需要被救助的个体,使互联网慈善救助事业能够健康发展。
答记者问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 刘吟秋
“王庭长,刚刚您提到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的首要义务是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责任。但是现实中,平台认为自己仅是第三方,且往往推脱自身审查能力有限。对此,您认为应如何强化对于求助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呢?”
“
望京法庭庭长 王敏

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是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根本基础和核心关键。而这个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必须由平台来承担,不容推卸。确实,作为普通的互联网企业,相关审查工作具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关键环节加强:
(1)加大资源投入,加强信息前置审核力度,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同时增加专业性审核。
(2)健全审核机制,严格审核事项、规范证明资料提交标准。
平台应将疾病治疗和费用支出、家庭经济收入、固定资产及金融资产持有情况、其他渠道救助资金取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情况等列为求助时必填事项,全面进行审核。
除此之外,每一类审查事项,均应逐项明确证明材料提交要求及标准。例如疾病治疗情况,应要求提交初始治疗及后续治疗全部诊断证明、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全部医学材料。
(3)搭建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审核合力。建议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建立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公示系统,积极推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通过社会公示、审核异议等程序,最大程度排除不实信息。
(4)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积极追究失信责任。建议行业自律管理中落实失信筹款人名单制度,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求助信息、隐瞒家庭财产、不当使用筹集款等行为的,网络平台应立即冻结筹款、终止项目、启动核查,整个行业均应共享上述名单,并对相关主体的再次筹款行为给予限制。同时,网络平台应依法加*法大**律责任追究,或自行维护权利、或协助赠与人维护权利,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权机关调查,依法提起各类诉讼。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孙莹
“大多数网络捐赠,金额都很低。对于小额捐赠,大多数捐赠人没有动力跟进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每一分善款都用到求助人身上?都用于大病的救治呢?”
“
望京法庭庭长 王敏

从今天宣判的案例,我们看到,一方面筹集的款项由互联网平台持有,没有分账管理,亦缺乏第三方监管。另一方面,筹款是采取发起人一次性提现的方式支付的,至于发起人提现以后如何使用,没有监管。这两个方面是目前最大的漏洞。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1)推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筹集资金公示制度、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切实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2)推动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将筹款人提现支取方式改为医疗费转账支付方式,即由医疗机构依据患者需要及筹款额度,从网络平台直接扣划。扣划部分如最终有结余,再由医疗机构直接退还筹款专用账户。同时,上述利用捐助款支付的医疗费项目,医疗机构还应在相应的收费明细中明确标注“社会捐助”,以免重复报销。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文字:石岩
摄影:曹璐
编辑:徐鹏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