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是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但由于很多商家的错误思想灌输以及法律知识的缺乏,我们普通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遭受的侵害有时全然不知,有时茫然无措,今天本律师就月饼券等提物券过期法律问题,与大家做一个专业交流,以期更多消费者能够知晓权益,进而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传统理念中,送礼是对人表示尊重的一种重要表达方式,每逢遇到端午、中秋这些节日,我们免不了会收到或者购买月饼券、螃蟹券、粽子券等等,我们时常因为忙碌忘记了去持券去兑换商品,等到我们记起来礼物券时,却发现券的有效期过了,找到商家,商家通常会以券已经过期为由,拒绝兑换商品,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能否要求提货或者按照提物券的面额要求退款?

答案是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或者退款,商家直接拒绝兑换不合法。具体论述如下:
- 1.商家在提货券上标注“有效期限”长短的的法律性质。
提货券实质上是一种预付性消费券,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不记名预付消费卡,商家约定的有效期不能低于3年。如果商家设定低于3年的有效期,则商家自行标注的有效期可视作无效。
- 2.消费者提货券过期能否要求提货或退款。
如果商家标注有效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超过提货券有效期,商家不能据此认定提货券完全失效。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
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消费者短期内逾期,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i]
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过期券给商家造成明显损失的,商家一般会采取延期的方式处理;像月饼、螃蟹之类季节性食品的提货券,商家可能会按照实际情况让消费者换提其他品类的货物,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退款。
提货券可以被看作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就是消费者的合同义务,而“过期作废”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在违反这一义务时100%的货款会被作为违约金没收。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的金额如果超过守约一方实际损失的30%的话,违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低。在提货券过期的情况下,商家收入没有减少,但是可能存在一些成本损失,比如鲜活产品长期存放没被提走而变质,或者长期存放导致的仓储费用、工人成本。所以,如果商家要求加收一定的成本费用后可以提货的话,只要加收的费用与相应的成本相当,那么就是合法的;如果商家坚持没收100%货款的话,消费者就可以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调低。
-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提货券过期,商家拒绝退款或提货时,应当及时找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申请协调,在无法达成调解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i]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