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学习笔记第46篇:
医生,“强制医疗”了解一下
本文作者:吴国民律师
主文字数1832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在很多人包括医生的印象中,患者都是主动寻找医疗帮助,即使是被抢救时无意识时,醒来时也会感谢医生的主动医疗。然而,有一种医疗却是被动的,那就是“强制医疗”。

一、什么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 ,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依据
事出反常必有人的反常,强制医疗针对的大多是有人身危险性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那么在法律层面如何实施强制医疗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至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对实施*力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法院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力暴**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经审理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当然,被决定强制医疗后,也有法律救济途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强制医疗的典型案例
强制医疗方面,如果说有典型案例的话,那么徐加富强制医疗案一定是其中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第63号指导性案例说的就是“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指导性案例对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实际意义,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在该案中,“ 被申请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后经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徐加富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尔后,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加富需要继续治疗。
法院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力暴**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欲人**对其加害而必须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2013年1月24日,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强制医疗。
那么,被强制医疗的徐加富什么时候能出院?
在他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的本人及其*亲近**属可以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他便可出院。
此外,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