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证由哪个部门批准)

始终有客户咨询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亦称“探矿权证”本文简称“勘查许可证”)的颁证权限,树人律师今天就勘查许可证的颁证权限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通过这篇短文让读者了解我国勘查许可证的颁发权限的划分标准及其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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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

一、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2月12日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废止)第四条和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探矿权证;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证工作。

1998年国家部委进行机构调整,按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基于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此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始负责勘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综上,勘查许可证的颁证主管机关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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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主管机

二、勘查许可证颁证权限的标准演变

首先用一张图解读我国勘查许可证的颁证权限历经的三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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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

​(一)1986年至1997年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第十条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2日废止失效)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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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1997年至2005年期间

1997年3月11日,地质矿产部下发了《关于作好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地发[1997]66号),对勘查许可证的颁证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确立了颁证权限的基本框架。1998年3月17日,地质矿产部下发《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48号)规定:将34种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综上可知,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国家取消了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的颁证权限,并对勘查投入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34种矿产资源的颁证权限进行下放。

(三)2005年至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颁发过程中存在着越权颁证的现象。为此,2005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以往的各种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本次调整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确立的颁证权限为原则,对勘查许可证的颁证权限进行调整(外商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按照内资勘查项目执行)。

2010年9月1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试点黑龙江、贵州、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证。2015年8月2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4号),继续授权黑龙江、贵州、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煤炭勘查许可证(该通知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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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三、小结

树人律师通过上述梳理总结认为,判断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颁证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勘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因为不同的时间段,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颁证权限是不同的;

第二,要考虑勘查的矿种、勘查投入和勘查面积,上述因素均影响勘查许可证颁证权限的判断。

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矿产资源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 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 锌 19 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土稀** 2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