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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改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小学、初中不可以申请为盈利性民办学校,除小学、初中其他的包括幼儿园、高中、大学等学校举办者有机会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改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捐赠收入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所以,非盈利性学校改制为盈利性民办学校的办理步骤:
第一步,需要由第三方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第二步,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对此前接受的捐赠,以及政府补助、免税等形成的资产或权益,需要补税,或者将资产和权益捐赠给其他同类的非营利性组织,继续用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第三步,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同时,其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3、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涉税问题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其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①出让 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协议出让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让。
②出租 可以按照不低于租金评估价协议租赁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租金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租。
③参股办学 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入股,参与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银行*款贷**)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注销时,接受的捐赠,以及政府补助、免税等形成的资产或权益,在私有化过程中,需要补税,或者将资产和权益捐赠给其他同类的非营利性组织,继续用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3)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应按产权转移书据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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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改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小学、初中不可以申请为盈利性民办学校,除小学、初中其他的包括幼儿园、高中、大学等学校举办者有机会选择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改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捐赠收入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所以,非盈利性学校改制为盈利性民办学校的办理步骤:
第一步,需要由第三方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第二步,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对此前接受的捐赠,以及政府补助、免税等形成的资产或权益,需要补税,或者将资产和权益捐赠给其他同类的非营利性组织,继续用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第三步,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同时,其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3、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制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涉税问题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其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清算后的社会公共资产,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①出让 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协议出让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让。
②出租 可以按照不低于租金评估价协议租赁给该学校经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直接以租金评估价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出租。
③参股办学 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入股,参与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银行*款贷**)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注销时,接受的捐赠,以及政府补助、免税等形成的资产或权益,在私有化过程中,需要补税,或者将资产和权益捐赠给其他同类的非营利性组织,继续用于社会的公益事业。
(3)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应按产权转移书据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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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艺术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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