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二版)·下册(马工程)第三编 第十三章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管理人须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该意思并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客观条件;

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依据法律规定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

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不作为事项。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一般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可以从主观愿望、事务性质、管理必要性以及管理后果等方面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

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使其未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也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凡是负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依管理的客观事实认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

(二)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和计算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这是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受益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受益人应清偿该债务,这是管理人的负债清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受益人负责补偿,这是管理人的损失补偿请求权。

(三)委托合同的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984条的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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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事实(《民法典》第122条)。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因此,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引起债的发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不当得利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并非基于得利人和受损人的意思而产生,故应为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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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3.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

(1)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也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民法典》第985条):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不法原因的给付、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原因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基于得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得利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损人将他人的土地误以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种;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擅自使用受损人的材料为得利人制作家具;基于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洪水过后,受损人饲养的鱼被冲到得利人的鱼塘里。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确定

得利人为善意,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义务;

得利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