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预付款已经在服务类的合同中成为常见的模式,教培行业、美容行业、健身行业一般都存在着预付款的销售方式,很多消费者基于“早晚都要用”、“买多更划算”的想法进行充值。就我个人而言,我曾经充值的一家美容院采用充20次送1次,并在原价基础上打八折的优惠方式成功“诱惑”充值了近一年期的美容次数。但是在预付款模式下,如果商家在合同中约定“超期余额不退”,就有可能产生相应的争议。本案就是中消协发布2021-2022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来解析一下预付款合同中约定“超期余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认定。

附上我自己的充卡经历,充卡的时候会把时间、次数、价位确定的很仔细,而且中途有风险的时候还会确认商家还在不在,所以预付款对消费者来讲真的是要承担蛮大的风险,不过我很顺利啦,我的店家都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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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8184号
丁某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消费者购买了一对一电子网课,合同中约定课程有效期540天,合同有退费约定并予以特别标注。后因消费者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从未上网学习,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费。教育机构认为此时课程已经过期,不满足格式条款中的退费期限,因此拒绝退费,双方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一审:支持原告(消费者)退费请求。
【论理部分】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预付款情形下的退费问题
预付款方式是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在此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以次充好或者无故拖延。如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退回价款等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代入本案案情
本案中,消费者与教培机构订立的合同中对不予退费的规定是教培机构出具的 格式条款 ,虽然教培机构对合同中关于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条款进行了加粗加亮提示,但是 “超期不退”的约定本身就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不公平的约定 。
在预付款模式下,消费者通过交付课程费用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教培机构仅以期限届满作为不再履行义务的理由, 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违背 ,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对于消费者预付的课程费用,在合同到期后即合同终止的情形下,应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 据实结算 。
【延伸部分】
本案的裁判要点: 预付费模式下,1对1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单方制定“课时费超期不退”的合同条款,排除学员主要合同权利,应属无效。培训机构抗辩课程到期余款不退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予采纳,原告预付的课程费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