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便捷交易、长期合作等原因,通过电话、微信等非书面方式协商直接供货的情况大量存在。
即便已签署规范全面的书面合同,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不规范的交货行为。例如,送货单上无任何签章或仅有承运人签字,签收人员与收货方关系不确定,交易对象与签收人员不一致等。
尤其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指定第三方地点送货的情况下,如出卖人没有直接交货凭证,买受人以签收人员没有收货权限、并非买受人员工或该签收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收货情况等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如何认定标的物是否交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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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某陶瓷售卖店老板向张先生的陶瓷加工厂订购1千一套陶瓷餐具,张先生给出报价后,陶瓷店老板认为价格过高,并给出期望价格,明确在该价位范围内就可发货。
张先生给其期望的价格,但是发出的陶瓷质量稍差。陶瓷店老板一眼就看出了非原先订好的餐具质量,认为货物发生变更,属于新要约,故而拒绝签收。
那么,张先生发出的货物与原承诺的不一致,某陶瓷售卖店老板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某陶瓷售卖店老板,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已经发出的货物与合约内容不一致
怎么办?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是合同的基础,如果对这些项目进行了变更,其实也就是对合同进行了变更。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典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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