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通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百问通·Law-婚姻家庭篇06:离婚后孩子探望权受阻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百问通法律服务平台的柯佳。妈妈说:今天是周末,我想带女儿去游乐场玩一天,但爸爸却说:你休想,你没有资格见我女儿。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探望孩子受阻或被剥夺权利应该怎么办?我们今天一起来看下。
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那么探望的方式有哪些?探望的方式分为探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探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一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定期不定期的见面、共同进餐等。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等。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何某男与谢某二零一六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果果,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果果由女方谢某抚养后,何某多次探望孩子,谢某均以孩子上学紧张或孩子不愿见回应,何某以谢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谢某离婚后不久,孩子一直随谢某生活,何某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故对何某的合理探望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考虑到孩子仅有五周岁且与何某分居两地,经常与谢某一起生活,何某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维护孩子学习生活环境上的稳定性为原则,以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为前提行使探望的权利。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及心理状况,建议何某在白天探望为宜。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等规定,判决何某在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前提下且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选择三天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谢某应协助何某行使探望权,双方互判互诉。夫妻离婚不管责任在谁,但孩子是无辜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和权利。义务关系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处于生理心理上发育的关键时期,父母双方的亲情关爱均不可或缺。

离异的父母双方虽然无法做好夫妻,但应当做好父母就探望抚养等问题进行良好协商,同心协力抚养孩子健康成长,切实尽到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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