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徽望江女孩跳水溺亡事件,网友讨论蜀黍救援不力的问题,总有人跳出来辩解说自杀的人不值得救助!
原因多种多样,有认为救得了一次不能保证救得了两次的。好奇葩的理由,按照这个逻辑推测,所有自杀的人都不值得救助,只因为你救了他一次,不能保证他不再自杀,就是救了第二次,你不能保证他不会第三次自杀,如此无限循环,好像自杀被救的人根本就不会有生的留恋,一心只想着死。问题是第一次你都不认为要救,还会有第二次吗?不是扯吗?
有认为人家要自杀,你管得着吗,就让他自杀好了的,还加一句“活该!”我不知道这种人是冷血动物还是脑回路有问题,别人的生死与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还要附上自己的诅咒,这种人,不是无知,就是恶毒!
还有认为自杀的人求死的意志坚决,不同于意外落水的人会配合你救援,自杀的人会拉你一起死,搭上一条命不值得!持这种想法的人比较多。不管是一时头脑发热冲动想不开,还是鬼迷心窍忘了自己在干什么,笃定认为只要你跳了水,就不会心生反悔,一心赴死,而且认为只要不配合救援,救援的人也会搭上性命。这种先入为主的想法抹杀掉了多少只要落入水中就立即清醒有着强烈求生欲望的人,也否定了那些有着专业救援设备和专业救援素养的人的救援能力,也完全把蜀黍的职责抛在了脑后。总是强调不做没把握的事,问题是不做你怎么知道有没有把握,但凡有一线希望不去争取怎么知道就没有把握?人命关天,作为同类,又岂能袖手旁观坐视不管?一个路人尚且知道尽力而为,蜀黍天职加身,又岂能瞻前顾后畏缩不前坐看悲剧发生?抱这种想法的人,往往缺失同情心和同理心,极度冷漠自私!
还有一种更可笑的提法,说自杀的人要他人搏上性命相救,本身就不道德,既然自杀的人不道德在先,警察不出手相救顶多也算不道德,谈不上渎职。提这种观点的人居然还是一个法律界的人士!我想问这个律师,你的律师证是怎么得来的?说这种搞笑的话把水搞浑,又收了多少钱?
以上大致例举了两种比较常见一种比较奇葩和一种搞笑的理由,就不再具体一一驳斥了!
我想说的是,那些说自杀的人不值得救助的人,当自杀行为降临到自己儿女亲友的时候,你本人会不会去救助?当你自己不在或力不从心的时候,你会不会希望别人鼎力相助?还有,当自杀降临到自己头上,当跳下水后感受到冰冷的死亡是如此可怖,求生欲爆棚的时候,希不希望别人伸下救援之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拜托不要说些事不关己无关痛痒只图一时口舌之快的违心话!
我们不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单纯只从技术层面论证自杀的人值不值得救助。如果说不值得,那么如何以最快的方法鉴别出哪些是自杀的人,哪些是意外落水需要真正救助的人,就是重中之重。
这可是一个难题,自杀的人头上没有写着“自杀”二字,怎么分别出来?难道在救人之前问一句“你是自杀的还是意外落水的?”人家听不听得见另说,就是听见了也未必搭理你,说不定还以为碰到一个神经病!自杀的人忙着自杀自是懒得理你,那你搞不懂他是不是自杀,万一是意外落水的,错失了救援的时机,怎么办?就算意外落水的搭理了你,你怎么确定他说的就是真话?要如何证明?喊家属签字认证或个人人格担保吗?等这么一闹腾,估计黄花菜都凉了!就算这荒唐一幕能顺利完成,又怎么论证它的真假?循环论证下去,还要不要救人?有这个闲功夫,也用不着你来救,意外落水的人就算没人来救,也不至于溺亡。自杀的人头上写着“自杀”二字,又可信吗?是不是又要循环论证?
就算你目睹了某人意外落水过程,按照你非意落水不救的逻辑,你怎么确定你目睹的不是他伪装成意外落水的自杀过程?孔夫子曰“所信者目也,而目犹不可信!”倘若以目之所见便信以为真硬将人家拉扯上来,岂不是有可能救上一个实属自杀的人?特别是当这个自杀的人筹谋已久择定时日时辰精心设定的一个艺术自杀过程,去意已决,绝无半点恋生之意,今你以己一目之见断定他是意外落水而不闻不问真相擅自将他挽救上来,岂不是还有可能破坏了人家的“好事”而落个不讨好?
又或在某些情况下你目睹了某人自杀过程,你怎么能确定这不是你自以为是的目睹,而实际他有可能是意外落水?还有一种是在人挟迫之下的自杀,在你不知晓或没弄明白它背后的真正缘由,只看到表面的“事实”之前,救还是不救?就算是挟迫自杀,虽是不得已,但广义上说来还是自杀,你是以“不得已”为重把他排在自杀性质之外施以援救?还是以“广义上”为重论为自杀而不予理睬?
就拿安徽小女孩这个案例来说,你又怎么鉴定她是活腻了、真的不想活了、没有来由毫无恋生之意的自杀?还是背后另有隐情、冲垮了她对这个世界的认知、又得不到外部力量的支持和理解、觉得她的世界从此崩塌了、迫不得已选择的自杀?倘若是第一种,一个17年来爱生活爱学习的小女孩,突然某一天像断层似的你跟我说她活腻了跳水了不值得去挽救,你莫不是有病吧?倘若是第二种,明知道有隐情,还拘于自杀之名不予施救,是不是缺心眼?还是良知被狗吞了?而且此事件目前听说另有隐情,已立为刑事案件侦察,那些还在执著于自杀不值得救的人,你们的良心不疼吗?
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技术论定层面,落水的人(包括自杀的)都是应该救的,至于法律层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必须去救,但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在条件许可,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去救,由最开始的鼓励见义勇为到现在的提倡见义智为。事实上,不管是自杀跳水,还是意外落水,大多数人第一时间不是选择去报警,因为“来不及多想”,更不会无聊地去甄别是自杀还是意外落水,而是出自本能地跳水或就近采用可持之物救援,因为这就是“人之常情”!路人都能做到“人之常情”,况职责在身的蜀黍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