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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彩礼治理视角下
男方悔婚之彩礼返还问题
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纠纷或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都是由女方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原因多为家庭琐事、性格不合、身体状况等。当然,也不乏男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情况。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高额彩礼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笔者认为针对男方悔婚这一相对较少被深入探讨的情景同样值得关切。 因此,本文将重点聚焦于:当男方悔婚或解除婚姻时,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已经收受的彩礼这一议题。
以一个案例为引:男方马某与女方魏某于2019年举行订婚仪式,马某先后支付魏某彩礼30余万元并买了三金,魏某在举办婚礼前陪送了马某4万元压箱礼及2000元嫁妆。二人在举行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2020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便提出分手,并要求魏某返还彩礼。本案中,魏某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如何可以从哪些方面切入思考?
01
确定彩礼的范围
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给付,一般可以分为有明确约定和无明确约定两大类。若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双方约定之内容来确定财产性质,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保管等;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则很大可能属于赠与,赠与分一般性的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彩礼系男方对女方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婚姻约定或男方多次拒绝跟女方结婚或男方存在不能结婚的客观原因,则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财物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即便女方无需返还的概率较大,仍需要结合金额大小、财产权属(如某已婚教授联合前妻向第三者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案)、撤销权行使等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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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就双方之间的给付,主张返还彩礼一方(通常为男方)往往将其交付或者支出的所有费用均主张为彩礼性质要求返还;女方往往仅认可聘礼部分的金额,其余部分如“三金”“见面礼”“改口费”等均主张为赠与性质。 一般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需要从两方面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2.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 《彩礼新规》第三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上述几类财物不属于彩礼,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02
检视是否存在彩礼返还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新规》”)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两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况。具体为: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3.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双方确未共同生活;(2)离婚时,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3)离婚时,男方有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反推出女方无需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长期共同生活: 若男女双方不仅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通常无需返还彩礼。
2.离婚时,男方无法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随后离婚,由于彩礼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彩礼不应返还,故最高法民一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出,给付方因给付彩礼生活困难需达到“绝对困难”的程度,即并非给付前后其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而是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长期共同生活: 倘若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在较长时间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在同居期间女方存在孕育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也可能无需全部返还彩礼。
4.女方能证明彩礼已经消耗殆尽用于合理支出: 例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期间,女方能够提供证据表明所接受的彩礼确实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购房购车等重大共同消费,以至于彩礼无法实际返还时,可作为女方不返还彩礼的理由之一。……
总结来看,彩礼能否返还重点看双方共同生活长短。
03
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因素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彩礼新规》第五条、第六条,我们不难发现,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除了重点考虑双方共同生活长短外(有无夫妻之实),还要考量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孕育情况等等,酌定返还数额。总结来看,主要遵循几个法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法律没有就彩礼、嫁妆问题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此类纠纷。《彩礼新规》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将结合当地风俗写入其中,作为确定是彩礼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考量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三中,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认定为彩礼;案例四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嫁妆情况,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以上为当地风俗在涉彩礼纠纷作用的体现。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彩礼新规》施行前,彩礼返还与男女双方过错责任还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联,但现实中的彩礼纠纷往往伴随着因男女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婚姻缔结失败的情形,过错行为与彩礼目的落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彩礼新规》将双方过错事实也加入了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因此,在题设中若男方存在过错,将相应扣减返还比例。
3、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关于已生育子女或者有流产经历等情形对彩礼返还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彩礼新规》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足一年),因女方存在终止妊娠事实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法院酌定判决女方返还30%的彩礼;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法院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着重考虑了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都是基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考虑。
4、公平原则。 在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往往基于短暂婚姻生活与巨额彩礼负担之间的矛盾,以《民法典》六条的公平原则作为彩礼返还的依据。比如,确定彩礼返还时,需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张某与赵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9年起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张某起诉主张返还彩礼80%。本案虽然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但诉诸一般人的公平观念,返还主张显然是不能予以支持的,何况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费用,此时若要求赵某返还彩礼,对其明显不公,人民法院最后驳回了男方的诉请。以上为公平原则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发挥的作用。
04
抗辩权的行使
办案中,也会遇到已婚男性与未婚女*交性**往期间,为女方支出大额财物但事后借无婚约之由索回“彩礼”的情况。除了考虑上述条件外,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能否使用抗辩权进行对抗,比如:
第一,诉讼时效抗辩。 彩礼超过诉讼时效(三年),期间赠与方若没有主动追讨行为,便无需返还; 第二,劳务报酬抗辩。 双方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提供资金支持,女方也为男方提供工作上的帮助,但由于双方在亲密期,女方不会主动索要这部分劳动的工资回报。双方关系破裂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可考虑此方式减少返还金额;第三,……
05
小结
总结来说,在男方悔婚这一特殊情境下,女方可以争取较高比例的彩礼。为避免因男方悔婚带来的潜在财产纠纷风险,建议在婚约缔结之初,尽可能多方了解男方的基本情况,在收受大额赠与前要与男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款项性质,保护好自己,不做无畏的冒险。婚姻乃人生大事,对待彩礼问题应秉持公正、合理和诚信原则,确保无论婚约最终是否履行,都能实现公平有序的财产处理,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于美辰

END

作者简介:
于美辰: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联系方式:18875125580(微信同号)
风采展播|青年律师:于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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