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是做什么的 (信访局是负责什么的)

信访局是做什么的,信访局

前段时间,笔者发表文章,认为*访信**局让被*访信**机关答复*访信**属于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网友对此观点表现消极,认为这只是律师的个人见解,有的甚至认为笔者在误导公众。

有这样的反映很正常。因为,不少公民,包括律师都有起诉*访信**局不被受理的案例。现实状况,我国法院只要看到起诉状当中有“*访信**”字眼,就会本能地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访信**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此,笔者只能说,中国这些法院是在故意歪曲法条原本涵义!

从上下文整体看,该条司法解释虽然罗列了十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看似庞大,但实际却只有一种,那就是兜底条款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一种。既然以“不产生实际影响”为前提,那么,接下来就有一个问题,该条司法解释具体罗列的前面九种行为当中,是否存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呢?

就拿行政机关处理*访信**工作来说,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公务员都是经历过国家正规大学教育,又经过层层选拔、千锤百炼而来,焉能不知道让被*访信**机关答复*访信**不可能解决*访信**问题?焉能不知道推诿*访信**答复权给被*访信**机关,只能导致*访信**人被解决?明知如此,还是要让被*访信**机关答复*访信**,只能说明*访信**局的真正意图不是解决*访信**问题,而是要解决*访信**人,打击*害迫***访信**人,逼迫*访信**人放弃*访信**。就这样明显侵权的*访信**办理方式也不对公民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产生了实际影响,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口呲牙硬,强词夺理!

所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罗列的前九种行为,只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产生实际影响,还是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到了这里,估计还是有人会反驳笔者说:“这只是你个人的理解,官方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吗?”言外之意,即使公民理解法律再正确,也只能是“可能正确”,最多是“应该正确”,没有官方赞同,就是瞎扯,没有鸟用。真是对不起这样铁石心肠的人,笔者还真找到了“官方表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访信**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访信**人因不服*访信**工作机构依据《*访信**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或者不履行《*访信**条例》规定的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访信**答复行为重新设定了*访信**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访信***权人**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除外。”

写到了这里,笔者才可以非诺诺、而是有底气地质问我国那些不给起诉*访信**局案件立案的法院:“你们作为法院,作为法官,难道真地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这个司法解释吗?你们不是向来以司法解释作为圭臬吗?”无论他们如何作答,笔者都会坚定地认为这些法院和法官就是在故意歪曲法律原义,就是故意曲解“有关立法精神”。

总之,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使是*访信**处理行为,也可诉。*访信**并非法外之地,*访信**局只要敢违法办案,就可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