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如存在过错,且患者因诊疗行为产生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一般需鉴定确定),患者可主张医疗机构予以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有:《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实施)》。

今天聊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赔偿项目之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构成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虽不构成伤残,但对生活、发育、生育、精神等有重大影响的) 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号):“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山东民事审判纪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
另外,如果患者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亲近**属提起诉讼,列其他*亲近**属为原告。
2、什么时候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主张赔偿项目时一并提出。
如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主张多少数额?
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山东省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

(注:该表所涉具体赔偿数额,是法院根据具体病例的情况、医疗机构诊疗过错比例、患者基础疾病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定后的结果。)
4、精神抚慰金是否按过错比例分担?
目前,山东省法院司法实践中是不分比例,由侵权人全额承担。
法院倾向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被侵权人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痛苦的赔偿,在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不应再按比例分摊,而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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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学(医学方向)学士。专职律师,6年执业经验。执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医疗纠纷、经济类纠纷、侵权类纠纷),婚事家庭领域,劳动权益保护等。
是律师,也是5岁男宝的妈。参与并帮助解决他人的人生之难,是律师的意义;爱、支持与陪伴孩子自主成长,与孩子共同成长,是父母的意义。在理性与感性之间行走,理直气壮;在逻辑与诗意之间平衡,与君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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