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涂某根(男)入被告医院,诊断为“心脏瓣膜病、二尖瓣脱垂、心房颤动、心功能Ⅲ级、高血压2级(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2019年6月13日,行换瓣手术。患者术前心、肺功能差,短期不能脱离呼吸机。2019年6月18日,行经皮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

2019年7月11日,行躯干部皮肤和皮下坏死组织切除清创术、胸大肌移植术,术后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2019年8月3日,CVP培养显示白色假丝酵母菌,加用氟康唑胶囊抗真菌治疗。患者切口愈合不良。患者支付住院费180315.13元。
2019年8月6日,涂某根转院至中西医医院。2019年8月12日,患者全麻下行胸壁创口扩清术+纵膈感染清创引流术+胸骨、肋骨切除术+胸壁缺损修复术,术后入ICU继续治疗,报病危。2019年9月4日,患者出院。患者支付住院费15643.95元、门诊医疗费75元、急救费571元。
2019年9月4日至9月10日,患者至h医院住院治疗。患者支付住院费11231.18元、门诊医疗费70元、急救费702元。2019年9月11日,患者至x大学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0月18日,患者去世。
【患方观点】
x大学x附属医院一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存在过错,术后伤口感染发现及处理不及时。中西医医院清创手术存在过错,术后伤口持续感染,不愈合,手术时机选择存在错误,术后治疗不当,加重患者病情。
涂某根转回x大学x附属医院后,x大学x附属医院消极治疗。x大学x附属医院和中西医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被告x大学x附属医院辩称】
我院对涂某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应该适用江西省的标准,并按责任比例20%计算。医疗费应只计算自费部分,即180316.58元。患者住院109天。护理费应为每天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60元。
交通费、住宿费应与109天的治疗时间对应。营养费的标准为每天30元。丧葬费为43058元。死亡赔偿金为43679元*7年。医疗器具费有票据的为300元。快递费等与本案无关联。精神抚慰金过高,计算5000元。鉴定费没有依据,应按责任比例计算。
【被告中西医医院辩称】
我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我院无责任,不同意赔偿。不同意按北京市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应按x市的标准计算。
【鉴定意见】
x大学x附属医院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介于轻微至次要原因范围;中西医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高龄,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基础疾病,术前检查肺功能各指标重度异常,双肺散在炎症,虽然医院告知了患者手术的相关风险并取得授权,但在诊疗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手术风险。
患者呼吸功能耐受性及储备很差,在此情形下实施手术治疗,患者发生围术期不良并发症风险很大。同时患者病情迁延多年,并未出现禁忌病情,不具备实施手术治疗的紧迫性。
因此在实施手术前可考虑给予相应呼吸功能锻炼,控制炎症,尽可能改善肺功能,或者至少与患方沟通上述措施的可行性,对于减低患者出现手术不良并发症的风险具有意义。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145750.75元。